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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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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检失职罪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 [[ 国家利益 ]]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概念==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 [[ 商检机构 ]] 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
商检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 [[ 国家 ]] 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 [[ 进出口 ]] 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商检失职,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 [[ 商品 ]] 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 客观要件===
商检失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行为 ]] 。所谓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职守或者不正确、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守。
=== 主体要件===
商检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 [[ 国务院 ]] 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 [[ 自治区 ]]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商检失职罪论处。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指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关于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人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由于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一般检验机构很难从事这项检验工作,国家指定的专门负责对特殊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有关机构,如进出口药品的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由 [[ 食品卫生 ]] 检验机构办理;计量器具的检验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 [[ 船舶 ]] 、主要船用设备及 [[ 材料 ]] 、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交通部船舶规范检验机构办理等。
=== 主观要件===
商检失职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商检失职罪。
 
[[Category:585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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