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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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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ref>[https://china.findlaw.cn/bianhu/xingshifagui/xingshifaguiku/93565.html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法律法规],找法网,2011-07-26</ref> 》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 <ref>[https://www.sohu.com/a/127428832_379156 企业是什么?] ,搜狐,2017-02-28</ref> 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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