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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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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比较法学.jpeg|有框|右|<big></big>[https://img2.doubanio.com/view/subject/s/public/s1164373.jpg 原图链接][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1190185/ 来自 豆瓣读书 的图片]]]
==词语释义==
比较法学是指有关法律比较的知识以及对 [[ 法学 ]] 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包括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或不同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的法学分支学科。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将 [[ 联邦 制 国家 |联邦国家]] 中联邦法与联邦组成部分的法律以及这些组成部分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列入比较法学的范围。因此,比较法并不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部门法。
==基本作用==
一个合格的 [[ 外交官 ]] 或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的条件之一,是熟知有关国家的有关法律。 在16 在[[16 世纪 ]] ,英国国王亨利八世(1509~1547在位)在大学设立罗马法讲座,以培训英国派往欧洲大陆各国的外交官;1920年 [[ 法国 ]] 里昂设立第一个比较法研究所,旨在培养法国对外贸易的法律顾问。
自古至今的立法都表明,开展比较法的研究有利于立法工作。公元 前 6 前6 世纪古希腊政治家梭伦(约公元前635~约前560) 在为 [[ 雅典 ]] 立法时,和公元前 5世纪中叶古罗马共和国十人团在制定 《十二铜表法》时,都曾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19世纪以来近代资本主义各国立法和比较法的发展更是联系密切。即使就 [[ 资本主义 ]] 和 [[ 社会主义 ]] 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来说 ,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同样存在可以相互借鉴之处。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所运用的 [[ 国际法 ]] 包括“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这种一般法律原则的确定,显然需要借助于比较法的研究;它也有助于国际协议(条约、公约等)的达成。
孟德斯鸠对东 [[ 西方国家 ]] 法制的研究,目的就在于论证他所说的“法的精神”。19世纪英国 [[ 古代 ]] 法制史学家H.J.S.梅恩对古代法的研究就是通过比较研究进行的。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