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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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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票据诈骗罪.jpeg|有框|右|<big></big>[http://hkpic.crntt.com/upload/201310/26/102824180.jpg 原图链接][http://hk.crntt.com/crn-webapp/touch/detail.jsp?coluid=7&docid=102824175 来自 中国评论通讯社 的图片]]]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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