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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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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 [[ 农业 ]] 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 [[ 合法权益 ]] ,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已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已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3]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 [[ 农民 ]] 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 [[ 健康 ]] 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 [[ 林业 ]] [[ 畜牧业 ]] 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 [[ 经济组织 ]] 、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 [[ 国民经济 ]] 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 [[ 社会主义 ]] 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 [[ 食物 ]] 、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 [[ 农村 ]][[ 经济 ]]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 [[ 家庭承包 ]] 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 [[ 按劳分配 ]] 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 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 [[ 可持续发展 ]] 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 [[ 教育 ]] 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 [[ 人民政府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 全 [[ 社会 ]] 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 [[ 农村经济 ]] 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 [[ 服务 ]] 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 职责 ]] 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 [[ 行政区域 ]] 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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