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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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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jpeg|有框|右|<big></big>[https://img2.doubanio.com/view/subject/s/public/s5817783.jpg 原图链接][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1324145/ 来自 豆瓣读书 的图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为维护 [[ 国家 ]] 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 [[ 科技 ]][[ 文化 ]] 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由第六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九次会议于1987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1]
==法律修订==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 会议 ]] 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3]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 [[ 社会主义 ]] 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 国务院 ]] 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 [[ 口岸 ]] 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 [[ 警察 ]] ,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 [[ 人民检察院 ]] 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 [[ 公安机关 ]] 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 [[ 组织 ]] 、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 [[ 货物 ]] 、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 [[ 法律 ]] 、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 [[ 货物 ]] 、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 [[ 运输 ]] 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 [[ 身体 ]] ;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 [[ 海关总署 ]] 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 [[ 人民政府 ]] 确定。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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