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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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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限董監表決權
2011年10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97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公開發行以上公司董事一旦設定股票質權比例,高於選任時持有股份數一半時,超過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此修正有助遏止現行上市櫃董監事質押比例過高弊端,也能保障投資人權益。提案立委丁守中認為, 股東既然質押股票,相當於實際所有權已轉移,不應再藉個人的高持股,參與公司重要議案表決。經濟部商業司昨天也回應,新法限制大股東拿股票質押比例,將有助大股東更專心在公司經營上,投資人權益也可因此獲得保障<ref>徐筱嵐、林安妮.[http://ai100.chihlee.edu.tw/files/16-1018-8330.php?Lang=zh-tw hant 董監質押比過半 表決權設限].經濟日報.2011-10-26</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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