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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

移除 13 位元組, 3 年前
爭議
<li><b style="margin-right:5px;"></b>關於被訴之許姓護士部分,一審以偽造文書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二審於84年9月8日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不予緩刑(高雄高分院83年度上訴字第2695號刑事判決),許姓護士不服,上訴三審後,未俟三審判決,於85年1月30日即亡故;另被訴之鄭姓護士部分,一審雖判決無罪,惟二審於84年9月8日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以其患病為由,諭知緩刑3年(同上第2695號刑事判決),鄭姓護士亦不服,上訴三審後,不幸於同年12月1日因病逝世。足證許、鄭姓2位護士於往生前,法院均判決有罪,而非外傳之無罪。</li>
<li><b style="margin-right:5px;"></b>上開事實,部分立法委員於99年3月間在立法院審查檢察總長資格時,已有質詢,本人業詳予答覆在案。惟極少數媒體人士仍經常以此案漫指本人領導檢察官辦案有濫行起訴云云,本人因慮及不要再增加已逝世護士家屬之困擾而一再隱忍,不願公諸媒體澄清,玆王美琇女士以訛傳訛,未經查證即斷章取義,以大篇幅報導,要求本人應受認真檢視,並遽指「檢調司法已淪為國民黨的政治工具,這是台灣司法最大的恥辱,也是對民主最大的傷害」云云,本人仔細閱畢後,深感痛心,因該專欄貶低本人信譽屬事小,但傷害全國檢察同仁辛勞則事大,為維護本人及檢察機關之聲譽,爰澄清如上。(該說明已登載於101年8月24日[[法務部檢察官論壇]])</li>
''' === 調查關說'''<br>===
<li><b style="margin-right:5px;"></b>2013年6到9月,特偵組因懷疑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立委可能涉及陳榮和收賄案(100年特他字61號)而向臺北地方法院取得監聽票開始進行監聽,從對話中錄到柯請立法院院長王金平代為處理全民電通背信案更一審檢察官上訴一事之相關內容涉嫌關說,柯建銘在通話中提及希望檢方不要繼續上訴,王金平回應,曾勇夫會去處理。而檢察官林秀濤最終並未提起上訴。黃世銘親自求見馬英九總統報告調查內容。</li>
<li><b style="margin-right:5px;"></b>2013年9月6日,特偵組召开記者會,[[檢察總長]][[黃世銘]]向公眾披露,王金平院長、[[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等人涉嫌關說,已經构成「[[行政不法]]」。</li>
<li><b style="margin-right:5px;"></b>2013年12月15日,检评会认定立法院长[[王金平]]为民进党立法委员[[柯建铭]]的司法个案关说法务部长[[曾勇夫]],最高检检察长[[陈守煌]]成立。</li>
''' === 後續發展'''<br>===
<li><b style="margin-right:5px;"></b>2013年9月8日,特偵組澄清,因涉案人員層級為立法院院長及行政院部會首長,且對國家社會影響重大,黃世銘依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據以向馬總統提出報告,合乎憲法規範意旨。</li>
<li><b style="margin-right:5px;"></b>黃世銘表示:「王院長的聲明他都是完全迴避6月28日跟29日電話通信監察譯文裡面所提到的事情。」黃世銘反問院長為何不解釋「勇伯OK」是什麼意思?還有,院長電話裡說「女檢察官是勇伯的人」這人指的是不是林秀濤?難道沒有用預算案幫柯建銘案關說嗎?雙方爭執的還有這個。王金平:「特偵組可偵查五院院長的部份只限於於貪瀆案件,但是本件不是貪瀆案。」黃世銘:「關說的介入,不予起訴或上訴,但是涉及到刑法125條,濫權不予追訴的問題,特偵組針對濫權不予追訴,有權來偵辦。」。</li>
<li><b style="margin-right:5px;"></b>2014年1月7日,監察院再度召開彈劾審查會,結果為6票對6票,二度彈劾案未過關,黃世銘暫保檢察總長職位。監察院依規定,不得再對同一人、同一案由提彈劾。</li>
</ul>
''' === 各方態度'''<br>===
<ul style="line-height:30px; margin-left:20px; list-style-position:outside;">
<li><b style="margin-right:5px;"></b>[[馬英九]]總統說,他與檢察總長黃世銘見面,內容是行政不法的調查,而非[[刑事不法]],所以不涉及[[刑事訴訟法]]個案偵查不公開的洩密問題。</li>
<li><b style="margin-right:5px;"></b>民進黨前主席[[蔡英文]]表示:檢察總長不但涉及洩密,還有濫權監聽的問題,起訴只是司法機關的第一步的處理,牽涉到司法公信力跟人民對司法信賴,司法既然已經做了第一步的處理,「檢察總長自己要衡酌,他所處的的司法體系裡的地位,應該要主動的去職,法務部也應該知道這個案子的嚴重性,至少要把檢察總長停職,靜待司法後續處理」。至於洩密對象馬英九、江宜樺等都全身而退,引發外界質疑,蔡也說起訴有一點避重就輕。</li>
<li><b style="margin-right:20px5px;"></b>[[法務部]]聲明,黃世銘總長所涉並非重大罪案,依法官法規定還不可以命令他停職。法務部指出,[[法官法]]第86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屬本法所稱[[檢察官]],所以檢察總長亦適用法官法有關檢察官的相關規定。檢察官的停職規定如下: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43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停止檢察總長職務,須認定其所涉刑事或懲戒情節重大,才可以停職。法務部說,北檢以黃世銘總長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之罪嫌提起公訴,這些罪行都是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輕罪,且該案件經法院進行審判程序後,是否認定真正有罪,法務部尚無從遽認。另有關黃世銘總長行政違失行為部分,法務部已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該會目前尚未議決,所以黃世銘所涉懲戒情節是否重大,法務部亦無從臆斷。因此,黃世銘檢察總長所涉刑事案件情節是否重大,不宜僅以其因涉犯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為唯一之判斷依據。法務部目前認為,就黃世銘總長被起訴等案,還不是法官法所定涉刑事、懲戒情節重大的停職原因。</li>
<li><b style="margin-right:5px;"></b>曾任[[法官]]的[[民進黨]]立委[[劉櫂豪]]於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黃世銘時表示,黃世銘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現對台灣法治教育「有極大貢獻」。劉櫂豪提出「《憲法》第四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憲法》四十四條中,可以支持你去跟馬總統報告嗎?」「《通訊監察保障法》第2條規定,[[監聽]]是最後手段,但這次[[特偵組]]的做法,給[[台灣人]]好好上了一課」「監聽過程中發現其他案件時,不需要另外申請一個案號嗎?」等疑問,「總長,我討論的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明文的法律,它位階絕對比你規定的還高!」「總長我非常訝異,但是我也欽佩你的誠實,因為你可能這樣長期以來這樣指揮辦案啊。」痛批黃世銘與特偵組明顯濫權,黃世銘幾乎無法反駁,有網友聽完質詢內容後感動的說「誰理虧很清楚」、諷刺黃世銘「謊言當場被戳破」。</li>
<li><b style="margin-right:5px;"></b>立委[[吳宜臻]]質詢黃世銘向總統報告的法律依據為何。法務部代理部長陳明堂指出,涉及《刑事訴訟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案件,包括刑案終結不起訴者,資料一律偵查不公開,卷證應保密,沒例外。</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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