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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运河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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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內容==
新條約規定,[[巴拿馬運河]] <ref>[https://www.ym.edu.tw/ymnews/289/sub_travel.html 中美洲之旅~巴拿馬運河篇],陽明電子報,</ref> 由兩國官員[[組成]]的運河管理委員會管理,運河區的司法和移民[[機構]]、海關、郵局等逐步交由巴拿馬管轄和[[經營]],新條約期滿後,由巴拿馬承擔運河的[[管理]]和防務。
這一條約[[取代]]美國於西元1903年強加在巴拿馬不平等的《美巴條約》以及一切有關的修正案。新條約規定,在該條約西元1999年12月31日期滿前這段期間內,巴拿馬將逐步收回對運河及運河區的管轄權。
新條約生效後,運河區將升起巴拿馬國旗,原運河區的司法、移民機構、海關、郵局等將交由巴拿馬管轄。
==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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