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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再庭

移除 9 位元組, 3 年前
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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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生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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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30px; line-height:30px">1999年12月,[[田再庭]]開始與已婚女謝美蓉交往同居。2000年6月,田再庭提分手,謝女不依威脅[[自殺]]並同歸於盡,[[田再庭]]遂用謝女的小記事冊寫下分手協議書,同意支付謝女[[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賣出[[興農]]股票一百張給謝女、每月給謝女生活費新臺幣四萬元,合計約新臺幣三百六十三萬元,但若謝女另交男友,協議內容自動失效。不料七個月後,謝女又找上田再庭要錢但被拒絕,謝女開始不斷打電話騷擾田家,甚至打電話向田再庭的好友[[楊天發]]與[[蔡同榮]]抱怨田再庭「始亂終棄」,又揚言要對[[田再庭]]夫婦潑[[硫酸]],嚇得田家搬到飯店長住。2003年3月,[[田再庭]]控告謝女誹謗罪、恐嚇取財罪。2003年11月24日,法院判決,田再庭控告謝女案,恐嚇取財罪部分,因無積極證據,判決謝女無罪;誹謗罪部分,因超過追溯時效,判決不受理。2004年12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依《[[中華民國刑法]]》[[恐嚇罪]]判處謝女[[拘役]]40天確定,可[[易科罰金]];2005年9月12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判決謝女應支付田再庭精神損害賠償新臺幣一百萬元,全案定讞。</p>
<p style="text-indent: 30px; line-height:30px">2003年10月底, [[ 田再庭 ]] 接獲自稱[[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人員打來的電話稱可[[ 退稅]] [[ 田再庭 ]] 依對方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 轉帳]] ,結果遭[[ 詐騙集團]] 騙走新臺幣二萬多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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