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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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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组织 ==
由建设部、人事部组成"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乡规划司、中国城乡规划建设协会 [[ 秘书 ]] 处。
== 认定程序 ==
* 四、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 [[ 硕士 ]] 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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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