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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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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是为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18年10月10日 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全文'''==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总理 ]]   [[ 李克强]]
2018年10月10日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行政区划 ]] 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 [[ 民族 ]] 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三条'''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行政区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第六条''' 省、 [[ 自治区 ]] [[ 直辖市 ]] 的设立、撤销、更名,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批准。
'''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 国务院 ]]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划管理的信息系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国务院 [[ 民政部门 ]] 报送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变更的信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档案的管理。
行政区划管理中形成的请示、报告、图表、批准文件以及与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有关的材料,应当依法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行 [[ 政管理部门 ]] 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中, [[ 滥用职权 ]] [[ 玩忽职守 ]] [[ 徇私舞弊 ]]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问:'''行政区划与百姓生活有何关系?
'''答:'''行政区划离人们既不遥远,更说不上神秘。人们在成长、求学、工作过程中都要填许多表格,表格中每个人需要填写的籍贯,就是行政区划。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一个身份证,经常都要在外出办事时提供 [[ 身份证 ]] 号码,身份证号码的前6位就是行政区划的代码,就能知道人们来自哪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问:'''行政区划管理将在撤县改市中采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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