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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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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依照《担保法》这类合同当然应属无效,但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此类条款,没有足够的证据显示流质契约导致了典当业纠纷的增加,监管部门也没有为此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典当企业之所以敢于依照习惯,并在实践中违反《办法》,也许最充分的理由是企业和个人并没有因此受到严重损失,即使遭受损失也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甚至增加了收益,监管部门之所以没有为此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至少说明典当企业的行为并没有严重破坏社会 [[ 经济秩序 ]] 和管理秩序。
事实上,典当企业允许流质契约的习惯做法符合《担保法》的发展新趋势,这就为典当立法提供了可借鉴之处,在对具有历史传统的商业进行立法管理时.
鉴于上述原因,建议立法时除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从严控制以外,对是否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等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维护交易自由。
<ref>[httpshttp://newk.qqsina.com.cn/omn/20180819/20180819A027ALarticle_7517400647_1c0126e4705901iekl.html 法律利剑出鞘,准确治理高利贷【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㉔】],网易新闻 2021-10-03</ref>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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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480 商業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