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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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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1830年代英国力量在新加坡的经济活动,以及他们对附近海盗的征剿,严重的损害了柔佛王族的利益,后者眼看国内商业衰退,不但人口减少,土地呈现荒芜状态,此外财源出现匮乏情况,此现象便鼓励华人前往垦荒。
[[ 西元1833年(清道光13年) ]] ,柔佛-廖内王朝实际统治者天猛公达因依布拉欣(Temenggung Daeng Ibrahim,后被册封为拉惹天猛公敦达因依布拉欣 Raja Temenggung Tun Daeng Ibrahim)创立 [[ “港主制度(Kang-Chu System)” ]] ,当时 [[ 柔佛王朝 ]] 统治者召引大量华人种植者移入,掀起柔佛开垦拓荒之路,广泛种植起甘蜜(Gambir)与胡椒。至19世纪80年代是柔佛甘蜜种植的高峰期,当时柔佛境内种植的甘蜜运往新加坡出口,产量位居世界第一位。当一个华裔种植者选择一条河流边上的荒地时,他便向统治者申请一份叫 [[ 港契(Surat Sungai) ]] 的准证,在这种准证里,统治者给他一大片土地的保有权,它的范围是在一条河的支流和另一条支流之间,支流流入主流的地方便是一个“港”,开港者称为“港主”(Tuan Sungai)。
==政治==
柔佛港主制度创始于何时,尚待考查。根据英国殖民地官员A. E. Coope的论述,最早的一份港契是1833年发给士姑来河的港主的。但这项资料恐有误抄之处。实际上,根据Carl A. Trocki在70年代于柔佛档案局的资料搜索,发现档案局里所保有的最早一份港契,是回历1260年1月26日,即公元1844年10月9日发给士姑来河 (Sungai Sekudai) 的港主Ah Chun 和Ban Seng。因此,我们推断,柔佛的港主制度,应该是从这个时期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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