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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贝克诉麦当劳餐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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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贝克诉麦当劳餐厅案'''(英语:Liebeck v. McDonald's Restaurants),又称麦当劳咖啡案,是[[美国]]一宗著名的产品责任诉讼,并触起法学界对美国有关侵权行为法律的改革展开辩论。

案件中的一名妇人因为不小心地以热咖啡烫伤自己,结果获陪审团表决赔偿290万美元。事后,主审法官裁定将赔偿额减至64万美元,不过[[麦当劳]]与事主在上诉前成功达成协议,在赔偿金额保密的情况下,双方庭外和解。事件在美国引起了很大反响,普遍舆论更认为这是一宗浪费公帑的无聊诉讼。<ref>[https://www.sohu.com/a/202035701_100043523 强生被判赔4.7亿 全球还有哪些天价赔偿案例?],搜狐,2017-11-03 </ref>

==引言==

一些反对侵权行为法律改革的人士却认为里贝克的赔偿是应得的,他们指出社会普遍对此案的认知缺乏重要的细节支援。当中里贝克的代表律师更说麦当劳的[[咖啡]]“存在缺陷”,声称它比其他咖啡更热,更易造成严重意外。相反,改革支持者却认为公众的认知是准确的,而他们相信如果交由其他法官审理此案,大部份都不会受理,此外,他们亦为麦当劳辩护,指麦当劳迟迟不庭外和解并非他们造错,而是因为他们知道此案的荒谬。

在1992年2月27日,一名来自新墨西哥州阿尔布克尔克(Albuquerque)的79岁老妇斯特拉·里贝克(Stella Liebeck)在当地一间麦当劳得来速餐厅,购买了一杯价值49美分的咖啡。当时里贝克正坐在她的福特Probe房车乘客席,并由其孙子克里斯(Chris)负责把车子驶往停车场,好让里贝克加忌廉和糖到自己的咖啡。里贝克把咖啡放到两膝之间,并把杯盖由远前方向自己的方向揭开;就在这时,她不慎打翻了整杯热咖啡,并完全淋到自己的双腿。

里贝克当时正穿着棉质短裤,虽然有助吸收部份的热咖啡,避免直接与皮肤接触;可是由于事件发生后,她仍坐在原位有90秒之久,因此她的双腿、屁股和鼠蹊仍然遭到烧伤。里贝克被送到医院后,医生确认她百份之6的皮肤被三级烧伤,另外百份之16的皮肤亦被轻微烫伤。里贝克住了8日医院,进行了植皮手术,其后又接受了足足2年的治疗。

==寻求和解==

里贝克最初要求麦当劳向她赔偿11,000美元,以弥补自己付出的医药费用。后来她提高要求至20,000美元,但麦当劳方面一直只愿赔800美元。赔偿额被拒绝后,里贝克寻找[[德州]]律师里德·摩根(Reed Morgan)以提供协助;摩根最初入禀新墨西哥州的一所区域法院,控告麦当劳严重疏忽,贩卖一些“制造上存在缺陷”,而且具有“不合理危险”的咖啡。摩根要求麦当劳赔90,000美元,但麦当劳拒绝。

摩根随后要求麦当劳赔300,000美元,经一位调停人调停后减至225,000美元。虽然当时聆讯即将开始,但麦当劳仍然对这些“最后机会”加以拒绝。尽管过往亦曾有案件指控热咖啡于“制造上存在缺陷”,但麦当劳仍然不愿和解,原因可能是因为过往法庭均认为,被咖啡烧伤是一种明显可察的危险,所以往往也拒绝受理。

==呈堂证供==

在搜证期间,摩根发现,麦当劳一向要求旗下加盟连锁快餐厅的热咖啡,贩卖时温度须达华氏180至190度(即摄氏82度至88度)。在这个温度下,一杯热咖啡可以在3至7秒间对人类造成三级烧伤。里贝克的律师争辩到,热咖啡在贩卖时温度不应高于华氏140度(摄氏60度),而且事实上不少餐厅和快餐店所卖的热咖啡,温度都要比麦当劳为低。

随后,里贝克的律师在庭上向陪审团证明,一杯像麦当劳一样,温度达华氏180度的热咖啡可以在12至15秒造成三级烧伤。若果将热咖啡的温度降至华氏160度,那就需要约20秒才能造成三级烧伤(但此证据后来被一所英国法院推翻,认为科学上存在错误)。

里贝克的律师认为,如果多出这数秒的时间,就可让受害者及时把咖啡从受创的皮肤移除,从而避免了烧伤的下场。而麦当劳之所以贩卖这么热的咖啡,是因为顾客一般都是驾长途车的人士,所以调高咖啡的温度,就可让他们在长途旅程中仍享用到热的咖啡。

从一些文件中更指出,自1982年至1992年10年间,麦当劳一共收到700宗热咖啡烫伤顾客的投诉,当中烫伤的严重程度不一,其中,麦当劳有次曾向一位遭烫伤的顾客赔偿500,000美元。从这些文件可以知道,麦当劳每卖出2400万杯咖啡,就会接获一宗投诉。

麦当劳的质量控制经理克里斯多夫·阿波敦(Christopher Appleton)在庭上作供时则指称,上述文件的数字不足以使公司要对热咖啡的贩卖进行评估。阿波敦又指所有高于华氏130度的食物,其实都会构成烧伤 的危险,所以一般餐厅的食物其实带来更多的危险。然而,控方则成功使阿波敦不得不承认,如果顾客在购买麦当劳的热咖啡后立即饮用,有机会会烧伤口和喉咙。

==裁决结果==

引用相对疏忽的原则,陪审团最后认为麦当劳须就事件负上百份之80的责任,其余百份之20的责任则是里贝克本人的过失。虽热咖啡杯上是写有警告字句的,但陪审团却认为字句根本不够大,所以对案情并不重要。在赔偿方面,陪审团决定里贝克可获200,000美元以作补偿损害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后来更改决定,减少百份之20至160,000美元。另外,陪审团又认为里贝克可额外获270万美元,以作为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陪审团所定的赔偿额,明显是依照摩根的建议。而这建议是,麦当劳应赔偿一天或两天内,售卖咖啡的所得收益;此收益大约是每日135万美元。

其后,[[法官]]决定把惩罚性损害部份的赔偿额减至480,000美元,即是补偿损害赔偿部份的3倍,两者合计则是640,000美元。法院作出裁决后,麦当劳和里贝克均在1994年12月提出上诉,但未几双方在开庭前达成了庭外和解,双方没有向外界交代最终的赔偿金额,不过一般相信金额少于600,000美元。

此案发生后,[[英国]]亦发生了一宗类似的诉讼,有关案件在英格兰高等法院皇座法庭开审,但法庭不接纳麦当劳可以以“较暖”的咖啡避免意外之观点。法庭认为:

“如果这个观点是正确的话,那麦当劳便不应再卖那些温度可致严重烧伤的食物。根据证据,一杯摄氏65度的茶或咖啡如果与皮肤直接接触2秒,就可造成大范围的严重烧伤。因此,麦当劳如果要避免这些意外的发生,就只可将茶和咖啡加热至摄氏55度至60度。但问题是,一杯茶是须要用开水冲泡,才能够完全地泡出茶的香味;至于就咖啡而言,温度则必须介于摄氏85度至95度(即华氏185度至203度)。 ”

==法官看法==

美国知名法官法兰克·伊斯特布鲁克(Frank Easterbrook)曾于1997年在第七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一宗类似的案件,并发表了一篇具权威性的裁决。当中,该裁决认为热咖啡(在此案是指华氏179度或摄氏82度的咖啡)并不是“不合理危险”:

“咖啡的气味(和味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咖啡豆]]内的油份,是否在煮的过程中加以发挥,释放芳香。而要有效地释放芳香,煮咖啡的温度就应该接近华氏200度,同时不可过早降温以破坏其脆弱的分子。煮好咖啡后,那些芳香的合成物蒸发到咖啡面的一刻,是最香和最好饮的;正因合成物对咖啡的芳香很重要,而其沸点又在华氏150度至160度之间,所以这个范围内的温度正是饮咖啡的最理想温度。要饮用一杯华氏150度的咖啡,那咖啡在盛器内的温度就有必要更加热;这是因为倒咖啡出来的时候,咖啡的表面面积增大而开始冷却,而由一个热的容器倒咖啡到一个不热的杯内,亦进一步使咖啡的热量流失。假若顾客在咖啡加入糖和忌廉(甚至于以铁匙搅拌)的话,那亦会使咖啡之温度下降。而如果顾客打算过一段时间才饮用,温度就会再进一步下降。”

==杂记==

此案发生后,兰迪·卡辛厄姆(Randy Cassingham)以此案原讼人斯特拉·里贝克的名称立了一个斯特拉奖(Stella Award)。该奖的得奖案件往往是那些唤发起侵权行为法律改革的无聊诉讼(frivolous lawsuit)。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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