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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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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图书馆'''建立于1981年3月,是由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的公益性全额拨款 [[ 事业单位 ]] 。单位现有办公室、综合外借室、成人阅览室、文化共享工程桂阳支中心暨电子阅览室、少儿阅览室、休闲读书吧、 [[ 多媒体 ]] 室、采编室、过刊书库9个部门。其中综合外借室、成人阅览室、文化共享工程桂阳支中心暨电子阅览室、少儿阅览室、休闲读书吧5个是对外服务窗口。现总藏量198045册。
==基本介绍==
桂阳县图书馆建立于1981年3月,是由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的公益性全额拨款 [[ 事业单位 ]] 。现有编制数10个,在职人数11人。专业技术职称9人,技术工人2人。具体情况是:副高职称1人,中级职称4人,初级职称4人,技术工人2人; [[ 本科 ]] 学历3人,大专学历7人,初中学历1人。
桂阳县图书馆自2011年就实行了免费开放,图书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1、综合外借室、 [[ 成人 ]] 阅览室、少儿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多媒体室、休闲读书吧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放。2、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基层辅导、流动服务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3、取消公共图书馆办证费、验证费、电子阅览室上网费、存包费等。实施免费 [[ 开放 ]] 以来,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整修了服务场馆,增加了服务面积,改善了借阅环境;在读者服务方面,开展了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阅读推广活动及服务宣传活动。设立了馆外图书服务点,坚持送书下乡、送书进校园、进 [[ 企业 ]] 、进警营、进社区。在县城人口密集、读者需求量大的路段设立了3个“24小时自助图书馆”。以图书馆为中心,涵盖各乡镇文化站图书室的总分馆制不断完善。桂阳县图书馆为打造书香桂阳,推动全民阅读,创建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展厅展馆==
单位现有办公室、综合外借室、 [[ 成人 ]] 阅览室、文化共享工程桂阳支中心暨电子阅览室、少儿阅览室、休闲读书吧、多媒体室、采编室、过刊书库9个部门。其中综合外借室、成人阅览室、文化共享 [[ 工程 ]] 桂阳支中心暨电子阅览室、少儿阅览室、休闲读书吧5个是对外服务窗口。
==馆藏实力==
===入馆须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免费开放惠民 [[ 政策 ]] ,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推动 [[ 社会主义 ]] 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切实做好免费开放工作,根据文化部、财政局关于做好“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桂阳县图书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费开放的 [[ 服务 ]] 对象:社会全体公众。
第三条 免费开放时间:周一至周日(除星期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时间),夏令时工作日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令时工作日为上午8:00----12:00,下午为2:30----5:30。每个免费开放的具体 [[ 时间 ]] 详见本馆公示信息。
第四条 免费开放范围:外借处,成人阅览室,少儿阅览室, [[ 电子 ]] 阅览室,咨询室。
第五条 读者服务约定:
1、年迈老人、残疾人、孕妇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可在 [[ 工作 ]] 人员引领下优先参与。
2、读者随身携带的物品可免费存放在馆内统一寄存处,请勿携带饮料、 [[ 食品 ]] 、宠物及其他不必要的物品进入 阅览室或相关活动场所。酗酒及精神性疾病患者谢绝 入馆。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管制械具及其他法定危险品携带者入馆。
4、在阅览室及活动场所内请勿 [[ 吸烟 ]] ,请勿喧哗、追跑打闹、攀爬躺卧。如遇突发事件,及时报告,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5、讲究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爱护公共财产和公共服务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 [[ 法律 ]] 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本馆负责解释,适用于免费开放初期各项工作 的 [[ 管理 ]] 与实施,本馆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权 限。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申办借书证
1、 年满3周岁以上的中国 [[ 公民 ]] 及外籍人士均可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军人证、护照等)到图书馆办公室免费申办借书证。
2、借阅证在图书馆财务室办理,办证时需提供 [[ 身份证 ]] 、学生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1寸近照1张,交押金100元。
3、 3-8岁的儿童办证须有家长陪同。
4、 每人凭有效证件只能办理一张借书证,并限本人使用。 [[ 读者 ]] 不慎遗失读者证,请及时通过 [[ 电话 ]] 、短信,亦可到图书馆办公室办理挂失手续,以免造成个人利益损失。
5、读者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图书馆 [[ 办公室 ]] 补办借书证。
6、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
二、借书证的其它有关事项
1、借书证仅限本人使用,一旦丢失,须及时挂失,挂失前所产生的损失由 [[ 读者 ]] 承担,挂失后发现有冒用情况,工作人员有权收回。
2、为加快图书流通,读者请在借阅期内归还书刊,超过借阅期,每天每册需交纳超期费0.50元。
3、图书馆书刊属国有资产,每位读者应细心爱护。读者发现有缺页、污损等情况应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以明责任。如读者发生图书 [[ 遗失 ]] 、撕页、污损等情况,应按章赔偿。 普通图书赔偿 [[ 标准 ]] :按书价3倍赔偿;出版日期距今10年以上,15年以内,5倍赔偿 ; 15 ;15 年以上,20年以内,10倍赔偿;20年以上,20倍赔偿。普通图书污损赔偿标准,由各馆按污损程度参照遗失标准酌情确定。
==参考文献==
[[Category:026 普通圖書館;公共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