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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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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石泉县图书馆.jpeg|有框|右|<big></big>[http://p7.itc.cn/q_70/images03/20200624/c66cd27d25574a76a481a38009392225.jpeg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403795587_120053237?_trans_=000019_hao123_nba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
'''石泉县图书馆'''是公益性文化 [[ 事业单位 ]] ,为国家三级图书馆。 石泉县图书馆成立于1979年。1996年迁址城关镇人民路, [[ 建筑面 积786 积]]786 平方米。 馆藏图书37148册,地方文献2000册。年征订报刊300余种,阅览坐席134个,计算机42台,文化共享服务车和图书流动服务车各1台,每周开放56小时。在职人员7人,中级职称<ref>[https://www.sohu.com/a/432420756_120668696 中级职称到底有什么作用?] ,搜狐,2020-11-17</ref>3人。2008年文化共享 [[ 工程 ]] 石泉县支中心建成,2010年加入陕西公共图书馆服务联盟。
==基本介绍==
石泉县图书馆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为国家三级 [[ 图书馆 ]]
石泉县图书馆成立于1979年。1996年迁址城关镇人民路,建筑面积786平方米。 在职人员7人,中级职称3人。2008年文化共享 [[ 工程 ]] 石泉县支中心建成,2010年加入陕西公共图书馆服务联盟。
2011年起,全面实行免费开放,坚持节假日开放不闭馆,不断加大藏书力度,优化编采结构,提升服务环境,开展图书馆服务宣传、全民阅读宣传和专题活动宣传,积极推进数字化建设和城乡文化业务辅导培训工作,着力扩大图书馆在 [[ 社会 ]] 公共文化事业中的影响,实现年接待读者4万余人次,形成了一批关注 [[ 图书馆 ]] 、走进图书馆、利用图书馆的忠实读者,为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展厅展馆==
石泉县图书馆内设综合阅览室、少儿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及报刊阅览、地方 [[ 文献 ]] 阅览、资料查询、办证参考咨询、赠刊专柜、多功能播映厅九个服务窗口。
==馆藏实力==
馆藏图书37148册, [[ 地方 ]] 文献2000册。年征订报刊300余种,阅览坐席134个, [[ 计算 机42 机]]42 台,文化共享服务车和图书流动服务车各1台,每周开放56小时。
==实用信息==
交通指引
地址: [[ 石泉县 ]] 城关镇人民路
[[ 交通 ]] 概况:石泉县城关镇人民路人民广场西南角
===办证须知===
一、办证
读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含身份证、 [[ 户口簿]]<ref>[https://www.sohu.com/a/351680959_120028108 户口簿都有电子版,真方便],搜狐,2019-11-05</ref>、驾驶证、军人证、护照等)并交纳押金100元,均可办理石泉县图书馆读者证。首次办理石泉县图书馆读者证免收工本费。
未成年人办理借书证,须征得法定 [[ 监护人 ]] 的同意,凭户口簿办理,监护人将为子女的行为承担责任。
每人每次限借书刊2册,借期14天,逾期将按每册每天0.1元收取逾期费。
[[ 读者 ]] 证可在本馆电子阅览室免费上网。
二、挂失、补办
读者证丢失后,请立即携带本人有效 [[ 身份 ]] 证件及保证金收据到办证处办理挂失补证手续。补证需交纳工本费5元,补证后原证自行作废。
三、退证
1、退证须还清所借书刊,结清 [[ 滞纳金 ]] ,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读者证、保证金收据,方可退还保证金。
2、退证时保证金收据丢失,持本人读者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满一周后持本人读者证、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登记表》,退还保证金。
===借阅须知===
一、本馆文献实行免证阅览,持本人读者证可办理 [[ 文献 ]] 外借手续(地方文献除外)。
二、每次限借 [[ 中文 ]] 书刊2册,借期14天,可续借1次,续借期限为14天(即在续借操作执行日加14天计算)。逾期未还,每册每天须缴纳逾期费0.10元。
三、请爱护所借书刊,不得撕页、污损、勾划、题写、调换、剪裁、折叠、丢失等;未办理外借手续,不得将书刊携出室外,违者按“石泉县图书馆文献资料赔偿条例”处理。
四、借阅时发现图书有污损现象,应向 [[ 工作 ]] 人员申明,由工作人员做技术处理。还书时若发现有新的污损情况,须按赔偿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五、为方便他人借阅并提高图书利用率,每位读者一次取阅图书不超过2册,并请在本室阅览。阅后需要归架图书,请放在还书车上,由工作人员归架。
六、请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严禁吸烟、 [[ 饮食 ]] 、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手机等通讯设施请置于静音状态。
===馆藏文献资料赔偿条例===
一、本馆文献属国家财产,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如有违反借阅规则及损毁、 [[ 遗失 ]] 、偷窃文献行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毁文献:指涂画、圈批点、折叠、剪裁、撕页、污损、描拓文献以及损坏磁条、条形码等。
1、损毁情况较轻,不影响阅读者,普通图书、期刊、 [[ 报纸 ]] ,按1元罚款;损毁条码或磁条者,需收取加工费每册3元。
2、损毁情况严重无法修补,影响 [[ 内容 ]] 完整及阅读者,应赔偿原文献,以原文献赔偿者,其损毁文献经注销后发还赔偿者,另收取加工费每册3元。不能赔偿原文献时,图书,按原文献定价的2—20倍赔偿;报纸、期刊按年度合订本定价1倍赔偿,以金额赔偿者,其损毁文献不发还本人。
3、读者借阅文献时,请仔细检查该文献是否有损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并要求做 [[ 技术 ]] 处理,否则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遗失文献
四、偷窃文献
读者在借阅文献时,凡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文献携出各阅览室及馆外,一经 [[ 发现 ]] ,即以偷窃论处,并处以被窃文献定价3—30倍罚款。屡次窃书者,将报告治安管理部门处理,同时通报给所在工作单位。
五、发生上述情况者,在未按规定办理赔偿前,其所持读者证将被停止 [[ 使用 ]]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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