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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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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图书馆'''是金台区政府辖属公益性、综合性 [[ 公共图书馆 ]] ,国家二级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金台区支中心。金台区图书馆位于宝鸡市宏文路196号,始建于1980年3月,1992年7月在原址上重建,现有馆舍面积1400 M2,馆藏文献6万余册,地方文献2000册,订阅期刊 [[ 纸170 纸]]170 余种,阅览座席241个,电子阅览机31台。馆内设有报刊阅览室、图书阅览室、 [[ 电子 ]] 阅览室、少儿阅览室、地方文献室、影音播放室。多年来秉承免费开放的传统,是读者舒心的读书学习场所。
==基本介绍==
金台区图书馆是金台区 [[ 政府 ]] 辖属公益性、综合性公共图书馆,国家二级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金台区支中心。金台区图书馆位于 [[ 宝鸡市 ]] 宏文路196号,始建于1980年3月,1992年7月在原址上重建。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金台区支中心于2008年在金台区图书馆挂牌成立,现建成1个区支中心、11个镇街服务站,102个村和51个 [[ 社区 ]] 服务点,为传播和征集辖区蕴藏的历史和民间文化资源、抢救濒临消失的 [[ 文化遗产 ]] 、实现资源共享、有效推进文化信息资源的市场化、产业化等文化事业做出贡献,使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文化信息资源对本地政治、 [[ 经济 ]] 、文化发展起到很大促进作用。
历年来在全馆的努力拼搏下,获得多项殊荣:2006至2012连续被宝鸡市图书学会评为先进单位;2009年 [[ 文化部 ]] 授予“国家三级图书馆”、被宝鸡市文化局、宝鸡市新闻出版局评为先进图书馆;2012年被区委区政府评为文化工作先进单位;2013年跃升为“国家二级图书馆”,同年 [[ 陕西省 ]] 委宣传部授予“陕西省思想文化宣传工作先进基层单位”称号。
金台区图书馆作为宝鸡市基础文化设施之一,立足金台,面向全市,坚持“ [[ 读者 ]] 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不忘文献收藏利用、读者 [[ 服务 ]] 、图书情报研究交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社会职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为宝鸡市及金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做出了贡献。
==展厅展馆==
馆内设有报刊阅览室、图书阅览室、 [[ 电子 ]] 阅览室、少儿阅览室、地方文献室、影音播放室。多年来秉承免费开放的传统,是读者舒心的读书学习场所。
==馆藏实力==
现有馆舍面积1400 M2,馆藏文献6万余册,地方文献2000册,订阅期刊 [[ 纸170 纸]]170 余种,阅览座席241个,电子阅览机31台。
==实用信息==
一 申办条件
凡16周岁以上读者,持本人有效证件(含身份证、 [[ 户口簿 ]] 、驾驶证、军人证、护照等)均可办理。
二 类型和功能
1、普通读者证:借阅保证金100元。每次可借中文图书2册,借期21天,可续借一次。
2、老年读者证、残疾读者证:借阅保证金100元,年满65周岁的老年 [[ 读者 ]] 或持残疾证的残疾读者可以办理。每次可借中文图书2册,借期35天。
三 申办程序
1、填写《读者证申请表》。
2、将填好的《读者证申请表》连同本人有效证件交办证处 [[ 工作 ]] 人员。
3、交费后领取相应的读者证及交款收据。
四 注意事项
1、读者证使用前请仔细阅读本馆各项借阅规则和 [[ 制度 ]] ,自觉遵守。
2、对借阅书刊请妥善保管,如有污损或丢失情况,依照 金台区图书馆文献资料赔偿条例》进行处理。
3、读者证限本人 [[ 使用 ]] ,他人可代还图书,但不能代借图书。
五 挂失补办及退卡办法
1 读者证丢失后,请立即携带本人有效 [[ 身份证 ]] 件及保证金收据到办证处办理挂失补证手续。补证需交纳工本费5元,补证后原证自行作废。
2 退证前需还清所借书刊,结清 [[ 滞纳金 ]] 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读者证、保证金收据,退还保证金。
3 退证时保证金收据丢失者,持本人读者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满一周后持本人读者证、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登记表》,退还保证金。
办证 [[ 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7:00
(注:周一上午不办证)
===借阅须知===
一、本室文献实行免证阅览,持本人读者证可办理 [[ 文献 ]] 外借手续。
二、每次限借 [[ 中文 ]] 图书2册,借期21天,可续借1次,续借期限为21天(即在续借操作执行日加21天计算)。逾期未还,中文图书每册每天须缴纳逾期费0.10元。
三、老年读者(65周岁以上)、残疾读者每次可借中文 [[ 书2 书]]2 册,借期40天。如需代借,应书写委托证明。受托人办理代借手续时,应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借阅证和委托人证明。
四、请爱护所借图书,不得撕页、污损、勾划、题写、调换、剪裁、折叠、丢失等;未办理外借手续,不得将书刊携出室外,违者按“金台区图书馆文献资料赔偿条例”处理。
五、借阅时发现图书有污损现象,应向 [[ 工作 ]] 人员申明,由工作人员做技术处理。还书时若发现有新的污损情况,须按上述赔偿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六、为方便他人借阅并提高图书利用率,每位读者一次取阅图书不超过2册,并请在本室阅览。阅后需要归架图书,请放在还书车上,由 [[ 工作 ]] 人员归架。
七、请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严禁吸烟、 [[ 饮食 ]] 、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手机等通讯设施请置于静音状态。
===文献资料赔偿条例===
一、本馆文献属国家财产,读者在借阅 [[ 文献 ]] 期间,如有违反借阅规则及损毁、遗失、偷窃文献行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毁文献 ?指涂画、圈批点、折叠、剪裁、撕页、污损、描拓文献以及损坏芯片、条形码等。
1、损毁情况较轻,不影响阅读者,建国后出版的普通图书、 [[ 期刊 ]] ,每页按1元罚款,报纸按2元罚款;孤本或重要图书、报刊酌情加倍;普通古籍每页罚款100元,善本古籍每页罚款200元;建国前出版的报纸、期刊,每页罚款100元;损毁图书芯片、条码或磁条者,需收取加工费每册3元,若私自更换文献芯片或条码者,按窃书论处。
2、损毁情况严重无法修补,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者,应赔偿原文献,不能赔偿原文献时,建国后出版的普通图书,按原文献定价的3—20倍赔偿;报纸、期刊按年度合订本定价3—20倍赔偿;建国前出版的图书、 [[ 报纸 ]] [[ 期刊 ]] ,每页按200元计价赔偿;普通古籍,每页按300元计价赔偿;善本古籍,每页按600元计价赔偿。
3、以原文献赔偿者,其损毁文献经注销后发还赔偿者,以金额赔偿者,其损毁文献不发还本人。
4、读者借阅文献时,请仔细检查该文献是否有损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 [[ 工作 ]] 人员申明,并要求做技术处理,否则责任自负,须按上述规定处理。
5、读者在赔款后的任何时候,一旦获得原文献,即可凭赔款凭证办理退款手续。
三、遗失文献 ? 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 [[ 遗失 ]] 所借文献,应以同版本完好无损之相同文献赔偿,如无法以相同文献赔偿,则须按原文献定价的3—30倍赔偿。赔偿后,一旦获得原文献,即可凭赔款凭证办理退款手续。
四、偷窃文献 ? 读者在借阅文献时,凡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文献携出各阅览室及馆外,一经 [[ 发现 ]] ,即以偷窃论处,并处以被窃文献定价3—30倍罚款。屡次窃书者,将报告治安管理部门处理,同时通报给所在工作单位。
五、外借文献超期 ? 外借文献超期(包括到期未办理续借手续)者,从到期的第2天算起,每天须缴纳逾期费,其中中文图书每天每册0.10元, [[ 杂志 ]] 每天每册0.20元。
六、发生上述情况者,在未按规定办理赔偿前,其所持读者证将被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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