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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三版時期(現法)
2016年7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修正案,該次修法大幅修改了《文資法》的內容。在分類上新增「紀念建築」、「史蹟」、「口述傳統」、「傳統知識與實踐」、「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等分類。
該次修法的重點主要是強化文資保存過程中的公民參與、調整文化資產的種類、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強化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並須會同[[中華民國原住民族委員會|中央原民會]]審議、'''完工逾50年的公有建造物與公有土地上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在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增加相關獎勵與處罰措施等等{{r|文}} 。在罰則方面,將原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大幅提高為「'''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各類'''暫定有形文化資產於審議期間均視同法定文化資產相關法條'''。
==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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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733 臺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