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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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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存戶利益===
存款準備金制度有利於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比如預防擠兌。為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銀行機構不能將吸納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或者是進行炒股票等金融投資,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存放在銀行內(如美國)或繳存在中央銀行(如臺灣),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這部分的存款就叫做存款準備金。而存款準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銀行存款準備金比率。
===各國央行決定準備率===
銀行存款準備金比率是銀行會計賬目,資產負債表內的一個項目,其高低變化,將直接影響該銀行放貸及投資的能力。比如說,如果中央銀行要求準備金率是20%,該銀行可以把餘下80%銀行存款拿來放貸或投資。如果央行突然把存款準備金率提高至60%,銀行則只餘40%可向外放貸或投資。在這情況下,銀行為保障利潤,可能要提高貸款利率,或者減低給存款客戶的利息,反之亦然。
# 各類金融機構準備金提存情況:各類金融機構包括本國一般銀行(含中華郵政公司)、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
# 準備金的給息:金融機構存於中央銀行的準備金,按準備金甲戶(往來戶)與準備金乙戶(計息戶)兩個帳戶收存。甲戶的存款可隨時提存,不計利息。乙戶為根據前一期應提準備的一定成數所計提的存款,成數由中央銀行訂定。鑒於金融機構平時不能自由動用乙戶的資金,因此中央銀行酌予給息。
===準備金給息===
* 1.自民國64年7月起,準備金乙戶金額一直為應提準備的60%。90年10月,中央銀行大幅調降準備率,為避免準備金甲戶金額過低,不利於銀行資金調度,乃於同年11月起將乙戶成數降低為55%。<br>
* 2.中央銀行對於金融機構存放之準備金乙戶餘額,原先係全數按單一利率酌予給息;民國97年4月起,中央銀行為反映銀行資金成本,並引導銀行調整存款結構,降低整體存款餘額之流動性,將乙戶餘額改按源自活期性存款及源自定期性存款兩部分,分別依不同利率給息。<br>
* 3.配合民國100年1月實施「新臺幣活期存款特別準備金規定」,為免影響該項措施的效果,中央銀行同時規定源自外資活期存款之準備金乙戶餘額,全部不給付利息。
==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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