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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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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居民旅居其他國家,尚未取得當地居權者申請來臺,應備前項文件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核轉境管局辦理。
**六、在臺灣地區有戶籍之人民出境後,除持用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外,應憑有效入出境許可、回臺加簽之護照或入境證入境,如護照或入境證逾期,應依規定申請延期或換領新護照,持憑入境。
**七、人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十四日內即須離境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僑居國外人民或澳門居民,得憑我國有效護照(如持普通護照必須有回臺加簽),或臺灣地區有效入出境證及前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免簽證者不在此限)暨訂妥位之機船票,於入境機向境管局服務站辦理臨時入出境通知單,憑單入出境。 其所持普通護照上之回臺加簽,無論係何種字號均不予註銷。
***(二)持用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者,得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八、僑居國外人民因特殊事故來臺,如時間迫促,不及按照規定時間辦理正式申請手續者,得由有關機關函請境管局發給許可先行入境通知單,先行來臺,並補辦入境手續。
*參、出境:
**九、在臺灣地區有戶籍之人民申請出(入)境,應將申請文件依左列規定送境管局或其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聯合辦公處所辦理:
***(一)一般人民自行申請或委託旅行社代辦。委託親友辦理者應附委託書,如係未成年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公務員應報請服務機關核轉,機關主管應報請上級機關核轉。
***(三)軍人應依國防部規定核轉。 前項各款人民身分變更者,應重新申請入出境許可。 軍人及警察人員每次出境前均應向境管局辦理備查手續。 其他公務員持有效之入出境許可,經服務機關核准出境者,免向境管局辦理備查手續。
**十、在臺灣地區有戶籍之人民,申請出(入)境應備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