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6
次編輯
變更
→自由立法思想
== 自由立法思想 ==
<p style="text-indent:2em;">内容</p>一是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不可分割。至今还有不少人认为说话可以随便些,但一旦形成文字,就一定不能越雷池一步。而罗伯斯庇尔认为,表述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主要标志,两种自由同样是神圣的。 </p>
<p style="text-indent:2em;">内容</p>二是出版自由必须是完全的和无限的,不得以借口会因此出现麻烦而加以限制。</p>
<p style="text-indent:2em;">内容</p>三是刑罚的目的与跟班利益就是社会利益。因此,对于社会来说,不给任意侵害出版自由的行为寻找任何借口,比任何应该受到谴责的作者受到处罚更为重要。</p>
<p style="text-indent:2em;">内容</p>四是对于法律,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p>
<p style="text-indent:2em;">内容</p>总之,罗伯斯庇尔的三条有关新闻出版自由的最高原则是:1、人人有权以任何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拘束和限制。2、侵犯这种权利的都是人民公敌,应该处以最高处罚。3、受到诽谤的正派人可以提出诉讼,得到赔偿,方法有国民议会另行规定。</p>
== 评价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