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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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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居 会.jpg|缩略图|居中|[ http://pic8.nipic.com/20100621/2163148_003328533247_2.jpg 原图链接][http://www.nipic.com/show/3317755.html 图片来源于呢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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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 [[ 教育 ]]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
在中国的城市地区有4亿多居民通过这一制度直接行使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和民主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 [[ 会议 ]] ,表决通过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ref>[ https://wenda.so.com/q/1533845269210656?src=140&q=%E5%B1%85%E6%B0%91%E5%A7%94%E5%91%98%E4%BC%9A 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360搜索 , --2013.11.24</ref>
==政策==
1950年3月,街甲事务由各派出所负责管理。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各街建立抗美援朝小组,由居民选出一人为代表,派出所就依靠抗美援朝小组开展 [[ 工作 ]] ,抗美援朝小组实际成为街道基层组织。1951年春,以小组即原来的甲为基础,逐步建立居民小组,但一条街有十几个、多者有几十个居民小组。
1952年春夏之交,在民族路和共和路南段试点组建第一个居民委员会。由市政府民政科、妇联、青年团组成约10人的工作组开展工作,派出所所长任组长。经居民大会选出邮电工人家属宋秀琴为居民委员会主任,这是南宁市最早建成的'''居委会'''——民族路居委会。名人居住最多、时间最长的村离南宁市区20多公里的邕宁县老口渡口南岸边,有个叫麻子畚的小村。
1952年5月至6月,这里居住着10多位中国文化、 [[ 教育 ]] 、理论、美术、音乐界的名人,即胡绳、田汉、艾青、李可染、吴景超、唐明照、徐毓栅、赵德清、安娥、张正字、夏同光、江定仙、陆地、阳太阳等。他们当时是由中央派到广西和本省的于部联合组成广西土地改革工作团(二团),团长谢芳春,选定邕宁县十三区麻子畚村作为工作团团部驻地。
==基本职能==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 [[ 义务 ]]
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 [[ 工作 ]]
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 [[ 人民 ]] 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政权关系==
居民委员会同城市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这些单位如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 [[ 安排 ]]
1、每月20日居委主任主持召开由党支部、居委会成员、社工站成员、物业代表参加的协调会。
==听证会制度==
在决定小区内重大事件前,居委会召集居民或 [[ 居民 ]] 代表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会议由居委主任主持。
==评议会制度==
==居民来访制度==
每月二天,分别于15日、30日上午9:00~11:00由居委会成员值班,其余时间有社工成员值班,接待居民来访,并做好接待 [[ 记录 ]] ,做到每件事有接待、有落实、有结果。
==居委会报告工作制度==
==居民委员会图章保管使用制度==
居委会的图章保管,原则上由居委会保管使用。严格使用手续,建立登记 [[ 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12月26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 [[ 发展 ]]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活动 ]]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 [[ 工作 ]]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 [[ 民族 ]] 的成员。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 [[ 决定 ]] ,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 [[ 服务 ]]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 [[ 地区 ]] 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 [[ 教育 ]]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 [[ 工作 ]] 。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 [[ 政府 ]] 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乡、 [[ 民族 ]] 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 [[ 居民委员会 ]]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 [[ 办法 ]]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 参考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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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社区生活居委会</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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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
{{reflist}} [[Category: 420 家政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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