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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
,→例外状况
政治犯的定义,国际法上并不明确,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政策对政治犯的概念加以解释。例如,美国传统上把政治犯罪分为二类:第一,“纯粹”的政治犯罪行为;第二,“与政治有关联的”犯罪行为。前者是指“目标直接指向政府,并且不具有任何普通犯罪因素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包括,叛国罪、煽动叛乱罪和间谍罪而对“与政治有关联的”犯罪行为则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欧洲引渡公约]] 》第3条规定,如果被请求国认为请求引渡的犯罪系与政治犯罪有关,则不予引渡。这就给被请求国在决定何为“与政治犯罪有关”的 犯罪方面以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按照国际实践和许多引渡条约的规定,移交的罪犯在请求引渡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审判和处罚。如果一个被引渡的人在请求国就另外的罪名被审判和处罚,被请求引渡的国家是有抗议权利的。例如,《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第17条规定,“引渡一经准许,请求国保证(甲)不对该人因在请求以前所犯而未包括在请求书内的普遍罪行进行审判或判处罪刑,但有关方面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乙)不对该人在请求引渡以前的政治犯罪,或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至于是否可以将被引渡的罪犯由原来的请求国转交给第三国,国际实践是不一致的。1953年《匈保司法协助条约》第67条规定,“未经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同意,被引渡的人不得被引渡至第三国”。
==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