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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自由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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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自由宣言'''(拉丁语:Dignitatis humanae)宣言是[[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发布的文件之一,其名称以圣座文件的命名原则取拉丁原文的头两个拉丁单词定名为“Dignitatis humanae”,直译为“人的尊严”。此文件一反早期[[天主教]]对于信仰自由的保守态度,反而将信仰自由视为人性尊严的重要一环,且呼吁政府公权对于人民信仰自由该抱持尊重的态度。

[[基督教]]是世界三大宗教<ref>[https://www.sohu.com/a/305068368_120106814 各大宗教的信徒人数 基督教24亿 伊斯兰教18亿 无神论12亿],搜狐,2019-03-31</ref>之一,其影响力更是位居三大宗教之首<ref>[https://www.sohu.com/a/374332746_559864 基督教不断遭罗马帝国打压,为什么教徒反而越来越多?],搜狐,2020-02-19</ref>。基督教创立于公元一世纪,最早发源地位于罗马帝国的巴勒斯坦省(今以色列、巴勒斯坦和约旦地区)。

==简介==

宣言可分为前言性质的第一段,大意是申明信仰自由为人性尊严的重要部分。前言之后则有两大章,第一章简述信仰自由的各个角度,第二章则是以神学与教会传统的角度去解析信仰自由的意义。最后则是一段总结。

首先,该宣言开宗明义地就说明[[宗教]]自由乃是人性尊严所该有的正当自由的一环。不过在此同时也说明了[[天主教]]的基本信仰,认为教会是受天主启示的真宗教,有传播真理的职责。然而该宣言也声明真理不该用强迫的方式让人接受,并认为宗教自由无损于前述的天主教的责任。且应当给予支持。借此说明教会虽坚持自身的信仰但也支持宗教自由的立场。

此文件原为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第二会期中讨论的《大[[公主]]义》草案的第五章,由基督徒合一秘书处所撰写,由于其重要性而被独立出来待第三会期讨论。又因为其中所述的观点导致保守派与会者的杯葛,直到第四会期所提出的改写版才1965年9月21日获得通过。并由教宗保禄六世于1965年12月7日发布。

==参考文献==
[[Category:200 宗教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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