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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曲艺家协会
,→运城市曲艺家协会章程(2009年12月3号 通过)
第四条:本会对会员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通过各项艺术活动,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为己任,通过组织[[学习]],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
和文化艺术素质,[[与时俱进]]、继往开来,促进曲艺艺术的[[创新]]、发展和繁荣。
第十一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本市各县市曲艺家协会,申请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曲艺创作、[[表演]]、[[音乐]]、研究、评论、编辑出版、教育和组织。
活动等方面做出成绩或热爱曲艺[[艺术]],赞成本会章程,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会员二人介绍,报本会批准,均可入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