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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寺白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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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background: #66CCFFFF2400" align= center| '''<big>观音寺白塔</bi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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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img src=https://p1.ssl.qhimg.com/t0122c4965376fffd53.jpg width="300"></center>|<small>[[Filehttps:|缩略 //baike.so.com/gallery/list?ghid=first&pic_idx=1&eid=8056107&sid=8373088 来自 呢 |居中|[ 链接]]]</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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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寺白塔''',又名渔阳郡塔、独乐寺塔,俗称白塔,为 [[ 辽代八角空心塔 ]] ,位于 [[ 天津 ]][[ 蓟县 ]] 城内西南隅,在独乐寺正南380米处,为“渔阳八景”之一。<ref>[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8/0211/14/8370987_729350060.shtml 天津蓟县观音寺白塔(隋辽·国保)], 360doc个人图书馆 , 2018-02-11</ref>
==历史沿革==
1982年,国家进行了抢救性维修,发现古塔已经过两次包砖大修。
1984年白塔维修竣工,同时修复了 [[ 观音寺 ]][[ 正殿 ]] [[ 东西配殿 ]] 。白塔寺原为独乐寺院内,解放后曾作为学堂使用。
此塔下部为密檐式,上部为喇嘛搭式,造型奇特,在我国古塔形制中甚为罕见,是辽塔中的精品之一。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白塔塔高20.6米,砖石结构,平面呈八角形。由须弥座、塔身、覆钵和相轮等部分组成。
塔身镶有大量仿木结构的砖雕斗拱、花卉和神兽,是 [[ 印度 ]] 窣堵坡与 [[ 中国 ]] 建筑相结合的一种形式,造形奇特劲秀。
须弥座以六层花岗石为基,石上用砖砌小覆盆和数条覆枭混线,使之成为束腰,腰周砖雕24个壶门,门两侧为礼佛图,内镶舞乐伎砖雕,上置双重栏板,雕宝相花卉和几何图形案。
1976年,唐山地震时,白塔受到严重破坏,塔刹震落,塔身多处震裂。
1982年,国家进行了抢救性维修,发现古塔已经过两次包砖大修,并于塔内找到 [[ 舍利石函 ]] ,石函三面刻有铭记:前面是“中京留守兼侍中韩知白葬定光 [[ 佛舍利 ]] 一十四尊。”右面“守司空辅国大师沙门思孝葬释迦佛舍利六尊”。左面“知州守太子太保秦签葬定光佛舍利二尊。清宁四年岁次戊戌。四月二日记”。得知该塔为辽清宁四年(1058年)重建。石函中藏有 [[ ]] [[ ]] [[ 水晶 ]] [[ 琥珀 ]] [[ 瓷器 ]] [[ 玉器 ]] 等一百多件文物,其中有不少罕见的珍品。
白塔的位置正好在 [[ 独乐寺 ]] 南北中线上,也是观音像目光所落之处,1932年 [[ 梁思成 ]] 在蓟县考察,作《[[蓟县观音寺白塔记]]》说 《[[ 其建造必因寺而定]]》。可知白塔寺与独乐寺的关系。
==白塔传说==
媳妇回到家中一试,果然灵验。不料,这时婆婆领着个人凶神恶煞地走了进来,原来婆婆真的把她卖了。婆婆一见媳妇手中的神鞭,就劈手抢了过去,可是缸里的水还是向外涌。媳妇心中一慌,也忘了怎么停水了。眼看着黑水咕嘟咕嘟往外冒,大街小巷全有水了,整个县城就要淹没了。媳妇急忙拨下铁锅扣在缸上,自己又坐了上去。这时,水涨,缸也长,好不容易水才住了,再一看媳妇,她也变成石头人了。
蓟县人为了纪念这个心地善良,拯救乡亲的好媳妇,就为她修建了这座白塔,取名“ [[ 金炉宝鼎塔 ]] ”。
也有文人用诗歌描写白塔。明代蓟州(今蓟县)城内人、崇祯进士李孔昭(1613~1660年)《[[白塔寺歌]]》说:
12.31白塔寺特大文物被盗案
2005年夏天,蓟县白塔寺突遭盗窃,白塔寺地宫内的 [[ 辽代石雕涅盘像 ]] [[ 金属舍利塔 ]] [[ 佛坐像 ]] [[ 白釉瓷立狮 ]] [[ 青铜法器 ]] [[ 瓷器 ]] [[ 水晶玉石 ]] [[ 珠子 ]] 等大量文物丢失。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犯罪嫌疑人落网。 昨天下午, 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盗掘古文化遗址、销售赃物10名被告人均领到刑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盗挖白塔 掠走大量文物
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 [[ 刘大力 ]] (男,今年30岁,蓟县人)为牟取暴利,曾与他人密谋盗掘古墓,因故未逞。后 [[ 刘大力 ]] 在他人提议下,又欲盗掘蓟县白塔寺地下文物。同年12月间,刘大力等人在白塔寺附近租赁了蓟县城关镇西南隅一套平房。2005年六七月间, [[ 刘大力 ]] 将盗掘白塔寺地宫内文物的想法告诉了被告人 [[ 赵学海 ]] (男,今年53岁,蓟县人,大学文化,捕前是蓟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副主任)、 [[ 赵殿永 ]] (男,45岁,蓟县人,大专文化)。 [[ 赵学海 ]] [[ 赵殿永 ]] 表示同意,后又纠集了被告人 [[ 曹振庆 ]] (男,今年53岁,大学文化,捕前是山东大学教师)。经共同密谋,几人进行了分工,由 [[ 刘大力 ]] [[ 赵殿永 ]] 出资购置作案工具, [[ 曹振庆 ]] 提供技术指导。后他们又纠集了被告人 [[ 亓孝军 ]] (男,40岁,山东省莱芜市人)等盗掘人员。被告人 [[ 赵学海 ]] 提供车辆及白塔寺的相关资料。
密谋之后, [[ 曹振庆 ]] [[ 亓孝军 ]] 先后两次纠集被告人 [[ 王安民 ]] (男,今年36岁,山东省闻喜县人)及靳澄清、“老孟”、“老王”和小薛(均在逃)等数名盗掘人员。被告人 [[ 赵殿 ]] 永纠集并指使被告人 [[ 韩连亚 ]] (男,今年38岁,蓟县人)伙同 [[ 刘大力 ]] 购置了水泵、鼓风机、铁锹、照明灯具等作案工具。挖掘中,刘大力、曹振庆负责现场指挥,赵殿永、韩连亚负责饮食并望风。被告人 [[ 曹伟 ]] (曹振庆之子,今年25岁,山东省莱芜市人,大学文化)伙同被告人赵殿永,多次到白塔寺附近试探能否听到挖洞的声音。被告人 [[ 亓孝军 ]] [[ 王安民 ]] 则伙同其他盗掘人员在刘大力租用的平房院内采取先挖井,再挖地道以及挖洞等手段,从白塔寺地宫内盗出辽代石雕涅盘像、金属舍利塔、佛坐像、白釉瓷立狮、青铜法器、瓷器及水晶玉石、珠子等大量文物。后在 [[ 刘大力 ]] 的指挥下,用 [[ 赵学海 ]] 提供的车辆,将所盗文物运到刘大力之姐 [[ 刘翠艳 ]] (另案处理)家藏匿。为变卖所盗文物,又由曹伟使用赵殿永出资购买的数码相机对上述文物拍摄照片数十张。其间,亓孝军、王安民还伙同其他盗掘人员伪造了盗掘现场。
倒卖文物 获赃款220万
2005年八九月间,被告人 [[ 刘大力 ]] 通过他人找到被告人 [[ 申小虎 ]] (男,今年39岁,陕西省垣曲县人)、周长安(男,今年45岁,山西省闻喜县人)销赃。后经申、周二人介绍,上述大部分文物被卖给了一陈姓男子(现在逃),获赃款220万元。后在刘大力主持下分赃,刘大力分得60余万元、曹振庆分得22万元、赵殿永分得31万元、赵学海分得23万元、亓孝军分得12万元、韩连亚分得16万元,其余赃款分给其他盗掘人员。被告人 [[ 申小虎 ]] [[ 周长安 ]] 从陈姓男子手中获得赃款10万元。尚未卖出的小件文物,由被告人刘大力藏匿于自己家中。
根据举报,公安机关经侦查,分别将 [[ 刘大力 ]] 等被告人抓获归案。被告人 [[ 周长安 ]] 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 [[ 申小虎 ]] 抓捕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33万余元,追缴被告人 [[ 刘大力 ]] [[ 赵殿永 ]] 用赃款购买的桑塔纳牌3000型、江铃陆风牌汽车各一部和尚未卖出的文物,其余赃款均已被挥霍。
已变卖的文物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追缴的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 [[ 天津 ]] 市蓟县文物局。
国法不容 十人均领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 [[ 刘大力 ]] [[ 曹振庆 ]] [[ 赵殿永 ]] [[ 赵学海 ]] 为牟取暴利,相互勾结,共同谋划盗掘古文化遗址内的文物,并出资或纠集他人实施盗掘行为;被告人 [[ 亓孝军 ]] [[ 韩连亚 ]] [[ 曹伟 ]] [[ 王安民 ]] 在他人的纠集下积极参与盗掘文物;被告人 [[ 申小虎 ]] [[ 周长安 ]] 积极帮助销售他人盗掘的文物;被告人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亓孝军、韩连亚、曹伟、王安民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申小虎、周长安的行为均已构成倒卖文物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刘大力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销赃后又主持分赃;被告人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在共同犯罪中按照分工实施犯罪,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亓孝军、韩连亚、曹伟、王安民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根据其各自参与的程度依法分别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申小虎、周长安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长安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被告人 [[ 刘大力 ]]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以同样的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 [[ 曹振庆 ]] 、赵殿永、 [[ 赵学海 ]] 、亓孝军、 [[ 韩连亚 ]] 、曹伟、 [[ 王安 民13 民]]13 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3万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 [[ 曹振庆 ]] 、赵殿永、 [[ 赵学海 ]] 三人还被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倒卖文物罪判处 [[ 申小虎 ]] 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 [[ 周长安 ]] 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同周长安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法庭上天津市文物处干部的证言、《[[天津市人民政府1982120号文件]]》等书证证明,天津市蓟县白塔寺建于辽代。1984年对白塔寺进行过修缮,并从三层塔室内出土舍利石函一具和瓷、玉、铜等文物100余件,白塔寺下的地宫未作清理发掘。白塔寺是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另天津市文物局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事发后,蓟县白塔寺地宫内文物组合形式被打破,具有文物研究价值的历史迹象已无法采集;白塔出现地基受损,存在局部塌陷、塔身倾斜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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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670 中國地方志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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