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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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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土木建筑学会'''是由 [[ 晋城市 ]] 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群众 [[ 团体 ]] 。为晋城市科协成员单位。
晋城市士木建筑学会章程
( 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2021.1.9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 [[ 名称 ]] 是晋城市土木建筑学会。
晋城市土木建筑学会是由晋城市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群众 [[ 团体 ]] 。为晋城市科协成员单位。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ref>[https://www.sohu.com/a/465330495_12110690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搜狐,2021-05-08 </ref>的规定,由本市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类非营利性的 [[ 社会团体 ]] 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 [[ 中国共产党 ]] 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f>[http://news.sohu.com/a/530308099_121106875 一文读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内涵] ,搜狐,2022-03-16</ref>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做党团结科技工作者的纽带。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管理机关是晋城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会接受登记、 [[ 管理 ]] 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山西省晋城市新市东859号;
活动地域:晋城市辖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 [[ 范围 ]] 、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 [[ 世界 ]] 、面向未来,以促进本市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本市 [[ 科学技术 ]] 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本市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振兴晋城经济和城乡建设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学术 [[ 研究 ]] 与交流
技术服务与鉴定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 [[ 法律 ]] 、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 [[ 民主 ]] 选举、差额选举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本会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 [[ 程序 ]] 和方法。本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 [[ 国家 ]] 、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 [[ 章程 ]]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 理事会 ]] 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 [[ 工作 ]]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如在二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 [[ 法律 ]] [[ 法规 ]] 、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 [[ 理事会 ]] 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 [[ 档案 ]] ,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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