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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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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买卖婚姻'''<br><img src="https://gimg2.baidu.com/image_search/src=http%3A%2F%2Fdingyue.ws.126.net%2F2019%2F1216%2F14c7e16dj00q2lwrr001mc000hs00bqc.jpg&refer=http%3A%2F%2Fdingyue.ws.126.net&app=2002&size=f9999,10000&q=a80&n=0&g=0n&fmt=auto?sec=1657531472&t=1f7a09243948ce1737e999e2a513924a"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163.com/dy/article/F0I1T16Q05372QPF.html 圖片來自网易]</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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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是指“以财物购妻”“交易婚”和“劳役婚”共同组成“有偿婚”,即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中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关于买卖婚姻现象的记载。换亲、转亲、买亲等都是买卖婚姻不同的表现形式。
==历史沿革==
===古代===
远在西周时期,就有“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的说法 [5] 。这是说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娶妻不娶同姓之女,买妾的时候,如果不知道妾的姓,就应该占卜一下,看看是否适宜。可看出,西周时期就有通过“购买”获得“妾”的方式。
在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常常出现“俪皮为礼”的说法(即用两块鹿皮当作聘礼)。“各家屡称伏羲之嫁娶,以俪皮为礼” [3] 。这表明,人们聘娶妻室须用俪皮作为婚姻成立的手段。传至周代,由于社会的发展,生产上已经从狩猎发展到以农为主了。货币的出现使“俪皮为礼”进而转为“纳币成婚。”《礼记·曲礼》中说:“非受币不交不亲(不以货币为聘金,就不能完成婚姻)》。”
随着封建社会的出现,财富的不断丰富和增多,人们对婚姻的“买价”和“卖价”也随之提高了。根据《潜夫论·断讼篇》,在汉朝时,有的女家贪财,竟将自己的女儿“一女许数家”。到了晋代,不仅是女家为贪财而数许,男家为争婚而主动加码的事也常有发生。魏晋之后,这种封建买卖婚姻不但未能革除,而且随着在婚姻上讲究门第之风逐渐兴起,买卖的价格提高了。高官贵族为了互攀高门,嫁女要高价,娶媳出高价。据史载,南齐一个叫王源的人,嫁女于富阳高门满氏,接受聘财五万,因而被人上书弹劾。正因为这种买卖婚姻的世风日下,《二十二史札记·财婚》中也指出:“凡婚,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也”(怪,即“耻”)。统治阶级为了装点门面,在各代律令中,也表面上订立了一些禁止买卖婚姻的条款。但官家贵族不仅不身体力行,反而热衷买卖婚姻,加上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官官相护、上下勾结、见利忘义等弊病,买卖婚姻之歪风并未消减。
==国际买卖婚姻现状==
===邮购新娘===
1975年以来,以亚洲女性和西方男性为市场的“邮购新娘”(mail-order bride)迅速增加。“邮购新娘”指借助纸本目录、网络或其他形式的广告宣传,大量来自东南亚、东欧等发展较为落后国家的女性,在跨国婚姻中介的商业主导下,嫁入美国、加拿大、西欧、日本等经济较为富裕的社会。现今“邮购新娘”的使用已含有种族和社会的意义,表示买卖婚姻中的女性一方来自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男性来自较发达国家。邮购新娘产业在资本主义和父权制的推动下不断发展壮大。该行业利用了女性经济上的脆弱性,让她们相信自己得到了拯救。大部分中介公司在婚姻合同缔结后就不会再为女性提供帮助或指导,这可能存在潜在的家庭 [[ 暴力 ]] 风险。
===索奁焚妻===
索奁焚妻即嫁妆谋杀与焚妻(Dowry Murder and Bride Burning),是一种家庭谋杀罪行,与买卖婚姻紧密相关。这种现象主要发生于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地区。该犯罪行为大多源于嫁妆纠纷,即“索奁”,采用烧死妻子并伪装为自焚或意外火灾的犯罪手法,即“焚妻”。嫁妆纠纷主要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索要大量嫁妆,而女方未给出男方满意的钱财,男方为了尽快结束婚姻关系以便再娶获得新的经济交易机会而选择通过隐蔽的方式谋杀妻子。
专业的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中的法律专业人员可以为买卖婚姻的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许多妇女不了解国家相关法律,亟需专业人士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买卖婚姻中的移民受害者,必要的法律援助更为重要,一些移民者可能被跨国贩卖,并不具备合法的居留许可,若结束婚姻,害怕被驱逐出境。此外,法律援助在涉及到离婚时也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涉及到孩子的监护权和孩子的赡养费。
===构建预防措施===
预防是反对剥削性和虐待性婚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防止强迫、买卖、虐待和剥削婚姻,重要的是提高对这类婚姻和贩卖的认识。国家应当进一步制定法律和政策,解决买卖婚姻、强迫婚姻和 [[ 童婚 ]] 问题。刑事司法行动者和非政府组织、保健提供者、教师和社会工作者都需要提高对相关知识的认识程度。更为重要的是提高公民对相关权利的认识,包括人权和平等、婚姻自由、财产权等内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与落后地区。结合社区动员,为女孩提供相关信息,进行生活技能教育,增强收入和经济干预可以有效预防买卖婚姻等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