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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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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 成立 ]] 于2000年4月18日。厦门物业管理协会是经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 [[ 法人 ]] 资格<ref>[https://china.findlaw.cn/zs_1219071.html 法人资格怎么确定],找法网,2021-12-03</ref>的社团组织。
==协会成员==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委理事会和 [[ 秘书 ]] 处,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由会员企业的领导担任。协会理事、常委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协会设立联谊活动、课题调研、创优评优、舆论宣传、水电协调、对外联络、 [[ 教育 ]] 培训等专项小组,小组成员分别由各副会长和常务理事成员担任。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是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是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单位。
==协会职责==
该协会努力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按 [[ 市场 ]] 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ref>[https://www.sohu.com/na/459828420_120591805 行业协会相关知识,我来给您普及],搜狐,2021-04-09</ref>、商会等自律组织”以及“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业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的要求,建立本会“服务企业,沟通协调,自律规范,促进发展”的宗旨,结合行业实际和会员企业的需求积极发挥协会的服务作用。几年来,协会在宣传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反映企业诉求、与 [[ 政府 ]]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创优考评、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 教育 ]] 、课题调研、舆论宣传、受理投诉、行业联谊、对外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方面,开展了许多有益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几年来,协会的工作得到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好评,得到厦门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协会2005年11月被厦门市政府评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先进单位”,2006年12月被厦门市民间组织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评为“全市先进民间组织”。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 [[ 名称 ]] 为: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厦门物协)英文译名为:Xiamen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X.P.M.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由厦门市从事物业 [[ 管理 ]] 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其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的指导思想是:以 [[ 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关于“发挥社团组织、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业的作用”的要求,积极为会员开展服务活动,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厦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企业,沟通协调,规范自律,促进发展。
第四条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为本会主管部门,本会接受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 [[ 指导 ]] 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 [[ 福建省 ]][[ 厦门市 ]] 美湖路9号之1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 [[ 法律 ]] 、法规和政府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在政府和企业
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订本行业的职业 [[ 规范 ]] 、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建议和诉求。
(二)收集、传播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 [[ 资料 ]] ,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组织会员对行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探讨,推动互相 [[ 学习 ]] 、交流提高;组织国内外研讨会,促进学术和技术交流,举办业务培训,协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员,提高企业素质。
(四)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加强与各省、市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的合作,为本行业开拓市场 [[ 服务 ]]
(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对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承办政府部门、 [[ 社会团体 ]] 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六)开展各种有偿服务的 [[ 经营 ]] 活动,为会员企业的管理提供多种服务,创办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一) 单位会员
凡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及相关单位,承认本 [[ 章程 ]] ,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厦门物协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
热心物业管理工作,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 [[ 学者 ]] 、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经批准可成为厦门物协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 [[ 理事会 ]] 审议,会长签字批准;
(三)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积极为协会的刊物提供稿件。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的 [[ 秘书 ]] 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协会 [[ 理事 ]] ,组成理事会;
(三) 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 [[ 报告 ]] 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 [[ 特殊 ]]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 [[ 工作 ]] 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副秘书长,协会顾问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 [[ 开展 ]] 工作;
(九) 决定会费标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 [[ 理事会 ]] 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召开。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男性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女性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四)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 [[ 管理 ]] 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 [[ 社会团体 ]] 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捐赠;
(三) [[ 政府 ]] 资助;
(四)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
(六)其它合法收入。
(一) 购置设备及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劳动福利等开支;
(二)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 [[ 范围 ]] 和事业发展的费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经费支出及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 制度 ]] ,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做出决定并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 [[ 机关 ]] 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清理 [[ 财产 ]] 和债权债务,按国家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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