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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服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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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服装协会'''成立于1986年,为顺应产业的 [[ 发展 ]] ,于2007年6月进行了改组。2007年8月召开了第三次会员大会,产生了新一届理事、 [[ 理事会 ]] 、会长、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同时,设立了服装工程技术、服装品牌促进、 [[ 服装设计]]<ref>[https://www.sohu.com/a/363179126_554522 服装设计是什么?服装设计怎么学?这篇文章建议收藏!] ,搜狐,2019-12-28 </ref>和服装模特四个专业委员会。
==协会简介==
协会拥有24家团体会员单位,其中:融教学和科研于一体的单位、 [[ 行业 ]] 技术科研单位和文化传播演艺公司各1家;生产性企业21家(其中:印染公司、艺术服装生产企业和丝纺企业各1家;其余18家)。 改组后的山西省服装协会,将充分履行协会应有职能,积极挖掘并整合相关 [[ 资源 ]] ,服务于会员的发展,将为促进山西服装产业的大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子虚乌有)
==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本会名称为山西省服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 ]] 译名: SHANXI CLOTHING ASSOCIATION (缩写:SX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西省从事服装 [[ 生产 ]] [[ 营销 ]] 、科研、设计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专业和相关机构(包括服装市场有关单位、服装及配料、设备经营制造的公私企业、服装展示展演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 [[ 宪法]]<ref>[https://www.sohu.com/a/537573118_121124529 宪法基本知识解读] ,搜狐,2022-04-13</ref>、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强自律,发挥行业协作优势,促进我省服装工业结构调整,提高服装企业素质和产品档次,推进我省服装工业不断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并接受山西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 [[ 指导 ]] 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山西省纺织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和中国服装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办事机构设在山西省纺织工业行业管理 [[ 办公室 ]] 院内(太原市桃园北路 12 号)和太原理工大学轻纺工程与美术学院(晋中市迎宾街11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服装行业的 [[ 发展 ]] 方向和对策,参与制订全省服装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装行业的方针、政策和 [[ 法规 ]] ,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服装企业执行有关标准、法规和规定。
3、协助政府部门搞好服装行业 [[ 管理 ]] ,推进服装行业横向联合、技术协作、信息交流与内外交往。
4、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 [[ 愿望 ]] 和要求;做好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授权的工作。
5、收集交流经济技术情报,提供咨询服务,推广新 [[ 工艺 ]] 、新技术,组织评选本行业优秀科技成果,促进服装行业的技术进步。
6、组织服装企业人员培训与 [[ 考察 ]] ,提高服装企业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7、配合有关部门对服装企业质量、环保、 [[ 安全 ]] 、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做好行业内的职称评定、基础管理等工作,推进服装企业管理创新。
8、进行行业内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避免无序竞争,维护共同利益,推进产业有序升级发展。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 [[ 团体 ]] 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 [[ 政府 ]] 的法律、法令、法规。
2、自愿加入协会并履行会员义务,愿意遵守本会 [[ 章程 ]]
3、在本省服装领域内具有一定声誉的个人和从事服装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热心于服装行业的有关人士。
4、团体会员单位的 [[ 法人 ]] 代表或负责人为协会的当然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会员登记表,并由所在部门(单位)盖章。
2、经理事会议 [[ 讨论 ]] 通过。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2、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获得协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 十一 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协会 [[ 章程 ]] ,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 十二 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不参加协会重要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 十三 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的 [[ 宪法 ]] 、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3、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会员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 十六 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 [[ 特殊 ]]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 十八 条 [[ 理事会 ]] 的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 [[ 报告 ]] 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8、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 [[ 制度 ]]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十九 条 理事会须有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 / 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 二十 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到二次会议,情况 [[ 特殊 ]] 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的声誉和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必要时也可以兼职;
4、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 社团 ]]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连任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1 / 2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1、召集主持理事会;
2、 [[ 检查 ]] 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2、协调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事业单位、 [[ 社会 ]] 机构和个人自愿捐赠;
3、政府资助;
4、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 利息 ]] 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和 [[ 事业 ]]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 三十 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 管理 ]] 财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 财务管理 ]] 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具体 [[ 工作 ]] 人员采取聘用制,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 [[ 社团 ]]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 原因 ]]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 四十 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 [[ 组织 ]]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07年8 月15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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