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變更

前往: 導覽搜尋

广东省花卉协会

增加 296 位元組, 2 年前
無編輯摘要
'''广东省花卉协会'''为促进广东花卉产业发展而设立,由 [[ 广东省 ]] 花卉生产销售企业、花卉 [[ 事业单位 ]] 、科研教育等单位自愿联合组成。是花卉专业性、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协会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 [[ 改革开放 ]] 、为促进广东花卉事业发展服务。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主义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协会业务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林业局,社团登记是 [[ 广东省民政厅 ]] 。本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社团登记主管机关的行政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花卉协会。 [[ 英文 ]] 名为:GUANGDONG FLOW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DFA”。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东省内花卉 [[ 生产 ]] 销售企业、花卉事业单位、科研教育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促进广东花卉事业发展服务。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 [[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 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 [[ 广东省林业局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 [[ 广州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花卉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本省的发展方向、 [[ 规划 ]] 和措施,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协助实施,开展花卉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和咨询培训服务。
(二)协调促进我省花卉科研、 [[ 生产 ]] 、流通工作的开展。开展花卉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示范工作,调查开发花卉资源;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花卉项目咨询、评估、鉴定。
(三)编写、发放花卉产业信息和科技宣传 [[ 资料 ]] ;指导办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花卉》杂志。
(四)组织会员开展参加国内外花卉展览、展销会和国内外花卉科技交流活动。
(五)建立花卉新品种新 [[ 技术 ]] 引进、研究、示范基地,为我省花卉产业发展提供新的科技信息和经验。
(六)承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 社会团体 ]] 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 [[ 商品 ]] 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 [[ 国家 ]] 、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 [[ 章程 ]] ,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从事和支持广东花卉事业发展;
(二)遵守本会 [[ 章程, ]], 自愿申请并有2个会员介绍;
(三)参加本会活动, 按时缴交会费。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 [[ 营业执照 ]] 等相关证件;
(四)按时缴交会费。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 [[ 理事 ]] 、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 [[ 章程 ]] 、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 [[ 经济 ]] 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 [[ 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 [[ 领导 ]] 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或称理事长)1名、副会长(或称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 [[ 利益 ]] 的活动;
(四)国家 [[ 机关 ]] 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 [[ 标准 ]]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 [[ 秘书 ]] 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 方案 ]]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 [[ 会议 ]] 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 [[ 范围 ]]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 [[ 工作 ]] ,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 [[ 特殊 ]] 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爱国,遵纪守法,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 [[ 行业 ]] 领域有较大业绩和影响力;
(三)未受过 [[ 政治 ]] 、刑事处分,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 [[ 报告 ]] 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 [[ 制度 ]] ,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 检查 ]] 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三)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 [[ 特殊 ]] 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 [[ 记录 ]] ,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 特殊 ]] 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 [[ 记录 ]] 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 [[ 民主 ]] 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若因工作需要,由会议通过或会长书面委托授权,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会长与 [[ 秘书 ]] 长不能是同一企业产生。
第四十二条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 [[ 年龄 ]] 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 [[ 法律法规 ]] 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 检查 ]] 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 [[ 计划 ]] ,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 [[ 职务 ]]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 [[ 行为 ]] ,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 [[ 日常 ]] 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 [[ 社会团体 ]] 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 利息 ]]
(四)自然人、 [[ 法人 ]] 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第五十六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 [[ 社会 ]] 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本会的 [[ 财产 ]] 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 [[ 会计 ]] 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 [[ 银行 ]] 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 [[ 计划 ]] 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四条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 [[ 财务会计 ]] 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五条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 制度 ]] ,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七条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 [[ 党员 ]] 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八条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 [[ 社会组织 ]] 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九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一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 [[ 管理 ]] 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 [[ 国家 ]] 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经2016年6月16日第七届第3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 [[ 法律 ]] 、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48,107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