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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印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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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印刷协会'''是由哈尔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成立于1994年7月5日,是哈尔滨市印刷工作者、印刷企事业及印刷相关单位自愿结合的专业性、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受哈尔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已换届四次,建会25年。

==协会简介==

协会的主要工作:做好服务工作,为印刷包装企业培训人才,交流经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开拓国际市场,为哈尔滨市工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多年来,在哈尔滨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及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下,哈尔滨市印刷协会作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为促进哈尔滨印刷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哈尔滨印协在行业内开展了调查与统计分析;参与制定、宣传和实施了行业管理条例和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了技术培训与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哈尔滨市印刷协会(英文译名:Harbin Prit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哈尔滨市印刷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印刷及相关企业自愿结合的联合性、行业性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政府联系哈尔滨市印刷行业的桥梁和纽带,是全市印刷工业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主旋律,依靠全市印刷企业,加强行业管理,积极开展企业之间的交流,提高印刷行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印刷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利用,提高全市印刷企业的整体素质。

第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业务指导单位为哈尔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华山路8号美霖嘉园1栋1单元1层A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一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印刷团体和印刷工作者及其他科技团体的联系、协作。

(二)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科研成果,组织对重点技术课题进行研究,开展攻关活动。

(三)总结交流企业改革、管理方面的经验,向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信息。

(四)根据本市印刷工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技术讲座和产品展览等活动,不断普及印刷科技知识,提高广大印刷工作者的技术业务水平。

(五)维护印刷企业正当权益,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六)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创办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或相关实体,为本行业及有关行业提供服务。

第二章会 员

第一条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印刷及相关企业。

第二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名片印刷等印刷经营活动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中小型企业。

(四)在我市从事印刷科研、印刷机械器材制造及印刷物资经销等单位。

(五)热心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新闻出版、印刷、发行等各界朋友。

第三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凡是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监制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单位和从事印刷科研单位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皆可申请入会,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入会单位由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向入会单位颁发会员证书。

第四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协会的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工作;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八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形式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件数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任副秘书长;

(五)领导副理事长、秘书长工作;

(六)协助政府对本行业的规划、发展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完成理事长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企、事业单位、团体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以情况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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