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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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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background: #66CCFFFF2400" align= center| '''<big>检察机关</big>'''|-|<center><img src=https://gimg2.baidu.com/image_search/src=http%3A%2F%2Fpic.vjshi.com%2F2020-07-02%2Fb5d958f9733d22686bbd6e37146c94e6%2Fonline%2F11f63085e1966740c544abc897b29ddf.jpg%3Fx-oss-process%3Dstyle%2Fresize_w_720&refer=http%3A%2F%2Fpic.vjshi.com&app=2002&size=f9999,10000&q=a80&n=0&g=0n&fmt=auto?sec=1661206467&t=1e4fbb46c6ebc515c2f1d28394067773 width="300"></center><small>[https://image.baidu.com/search/index?ct=201326592&tn=baiduimage&word=%E6%A3%80%E5%AF%9F%E6%9C%BA%E5%85%B3&pn=0&spn=0&ie=utf-8&oe=utf-8&cl=2&lm=-1&fr=&se=&sme=&cs=4223519379%2C2299519330&os=1713497839%2C4094177709&objurl=https%3A%2F%2Fgimg2.baidu.com%2Fimage_search%2Fsrc%3Dhttp%3A%2F%2Fpic.vjshi.com%2F2020-07-02%2Fb5d958f9733d22686bbd6e37146c94e6%2Fonline%2F11f63085e1966740c544abc897b29ddf.jpg%3Fx-oss-process%3Dstyle%2Fresize_w_720%26refer%3Dhttp%3A%2F%2Fpic.vjshi.com%26app%3D2002%26size%3Df9999%2C10000%26q%3Da80%26n%3D0%26g%3D0n%26fmt%3Dauto%3Fsec%3D1661206467%26t%3D1e4fbb46c6ebc515c2f1d28394067773&di=7108135681917976577&tt=1&is=0%2C0&adpicid=0&gsm=3c&dyTabStr=MCwzLDEsMiw1LDQsNiw3LDgsOQ%3D%3D 来自 呢图网 的图片]</small>|-| style="background: #FF2400" align= center| '''<big></bi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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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align= light| 缩略图|居中|[ 原图链接]]]
|-中文名称;检察机关
| style="background: #66CCFF" align= center|性质;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中央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 align= light|职能;依法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属性;国家机构;国家机关
|}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 [[ 机关 ]] ,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有的附属于 [[ 法院 ]] 系统(大陆法系国家),有的独立设置(英美法系国家)。 在中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中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中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中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ref>[ https://wenda.so.com/q/1378527043070286 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 360问答 , --2013年9月7日</ref>
==历史沿革==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司法改革决议,检察机关将实行省以下人、财、物垂直领导,这将有助于减少 [[ 地方 ]] 干预司法的可能性,确保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
==检察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 [[ 人民 ]] 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国检察机关的中央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国检察机关的中央部门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 [[ 法律 ]] 、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侦查权是指检察机关对 [[ 国家 ]] 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有法定的侦查权力。
==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是否合法;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监督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监督受国家专政的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事变更的 [[ 条件 ]]
==审诉权==
抗诉权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违法的,依法提起抗诉。
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受理群众对贪腐渎职案件的举报;接受犯罪人员的自首;受理对检察院工作不满意的申诉;受理对法院裁判不服的申诉等;受理刑事赔偿的申请。电话号码“12309”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使用的举报电话。(欢迎访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反贪污贿赂==
==反渎职侵权==
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国家 [[ 工作 ]] 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侦查监督==
==刑事执行检察==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监督罪犯的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监所的监管 [[ 活动 ]] ,防止虐待、私放在押人员;立案侦查监所内部发生的刑事及职务犯罪案件;对监外执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捕、依法起诉。
==民事行政检察==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 [[ 法律 ]] 责任。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记明犯罪的具体 [[ 事实 ]] (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记录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五条
第七条
对于有关部门随案移交的调查 [[ 材料 ]] ,必须认真审查核实,经主办案件的检察员认定签字,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八条
第十六条
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要作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询问人和记录 [[ 人员 ]] 亦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为了发现和搜索犯罪证据,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应当在检察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也可以请侦查机关协助,共同进行,检察人员主持或参与勘验、检查工作,必须持有人民检察机关的证明 [[ 文 件 ]] 。被告人如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定案件中某种事实情节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 [[ 实验 ]] 。但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侦查实验的过程和结果,要全面、详细、准确地记录下来。参加实验的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检察人员、被搜查人或者家属和见证人签名或者 [[ 盖章 ]] 。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干部和知名人士犯罪需要逮捕的,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审查决定。与有关部门意见有分岐的,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需要逮捕的,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 [[ 人民 ]]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同意逮捕意见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属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条
已逮捕的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在羁押期限届满七天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提出 [[ 申请 ]] 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与原来立案的性质不同的罪行,可以经检察长批准补充侦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改变管辖的侦查、起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凡延长羁押期限,都必须按 [[ 规定 ]] 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手续。
==侦查终结==
第四十八条
对于决定起诉的案件的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审判监督工作以及本程序有关逮捕、 [[ 起诉 ]] 、免予起诉的未尽事项,参照本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办案 [[ 程序 ]] 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制订。并报最高 [[ 人民 ]] 检察院备案。
第五十条
关于案件材料归档立卷制度另行 [[ 规定 ]]
== 参考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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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检察院遇见更好的自己</center>
</center>
== 参考资料 ==
{{reflist}} [[Category:630 中國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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