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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老年人体育协会'''是 [[ 江苏省 ]] 老年人自愿组成的体育健身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ref>[https://www.sohu.com/a/479687521_100145635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 ,搜狐,2021-07-26</ref>。会徽为《乐天》会徽。本会执行“促进城市,发展农村,彼一时在基层,面向全体”的全国老年体育工作方针,为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发展老年 [[ 体育 ]] 事业。本会在工作和活动中以人为本,心系老人,旨在康乐,重在参与,保健为先, [[ 安全 ]] 第一,老有所为,安度晚年,为实现健康老龄化的目标而奋斗。
==业务范围==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指导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组织、开展老年体育科学研究,加强老年体育健身 [[ 科学 ]] 指导;举办、参与老年人体育健身竞赛和各项活动;发展、促进老年体育产业;加强自身学习,培训老年体育健身活动骨干;组织、参与和举办国际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开展老年人国际友好交往。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 [[ 经验 ]] ,表彰先进典型;编印《乐天》简报和各类老年体育健身典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江苏老年体协。 [[ 英文 ]] 译名为:
本会会徽为《乐天》会徽。本会会歌这《啊,乐天!》
第二条 本会是江苏省老年人自愿组成的体育健身 [[ 团体 ]] ,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执行“促进 [[ 城市 ]] ,发展农村,彼一时在基层,面向全体”的全国老年体育工作方针,为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发展老年体育事业。
本会走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体育健身道路。
第三条 本会在 [[ 中国共产党 ]] 领导下,遵守宪 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贯彻执行“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情”的全国老龄工作方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体育总会、 [[ 社会 ]] 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是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江苏省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本会在 [[ 工作 ]] 和活动中以人为本,心系老人,旨在康乐,重在参与,保健为先,安全第一,老有所为,安度晚年,为实现健康老龄化的目标而奋斗。
第六条 本会是代表 [[ 江苏省 ]] 与相应的国际或地区老年人体育健身组织进行友好交往的合法组织。
第七条 本会地址: [[ 南京市 ]] 五台山1-6号,江苏省老年人
体育活动中心大楼。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 组织 ]] 、指导老年体育健身活动;
(二)组织、开展老年体育科学研究,加强老年体育健身科学指导;
(三)举办、参与老年人体育 [[ 健身 ]] 竞赛和各项活动;
(四)发展、促进老年体育产业;
(五)加强自身 [[ 学习 ]] ,培训老年体育健身活动骨干;
(六)组织、参与和举办国际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开展老年人国际友好交往。
(七)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 [[ 经验 ]] ,表彰先进典型;
(八)编印《乐天》简报和各类老年体育健身典型;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以接收单位会员为主。本省省辖市、省级 [[ 行业 ]] 等老年人体育健身合法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 [[ 章程 ]]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 [[ 组织 ]] 、推动各自所辖地区和系统内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本会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
(四)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或违反本会《 [[ 章程 ]] 》的行为,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江苏省老年人体育协会会员 [[ 代表 ]] 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 [[ 报告 ]] 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 代表 ]] ,由如下各方面推选产生:
(一)本省各省辖市老年体协推选3名代表;
(四)省老年体协常务委员会在有关部门、单位中推选若干名代表。
第十五条 由上一届省老年体协常务委员会,在推选的全省会员代表中,提出新一届省老年体协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全省老年体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 产生 ]] 新的一届省老年体协委员会。
第十六条 由省老年体协委员会提名选举5至7人组成省老年体协常务委员会。由省老年体协常务委员会提名选举省老年体协主席和驻会副主席、秘书长。由省老年体协常务委员会在各省辖市委员和省各行业委员中提名选举1名或2名省老年体协副主席;并在各省辖市、各省 [[ 行业 ]] 老年体协中代表省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省老年体协委员会是省老年体协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省老年体协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 [[ 主席 ]] 、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 工作 ]] 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 领导 ]] 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省老年体协常务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省老年体协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 秘书 ]] 长及各省辖市、各省行业副主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推选离退休干部和老体育工作者(老体育工作工作者、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及老体育科技人员)为主适应老年体育事业的实际需要,也可以推选中青年现职的领导干部。前者年龄以低龄老人为主, [[ 年龄 ]] 可适当放宽;后者年龄不限。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带头学习,热心 [[ 事业 ]] ,身心健康,勤俭廉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四)省老年体协常务委员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至少有三分之二成员为驻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各省辖市、各省行业副主席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 [[ 特殊 ]] 情况可由一位副主席担任法人代表。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或主席授权一位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省老年体协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二) [[ 检查 ]] 省老年体协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 领导 ]] 本会全面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副主席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加强“江苏乐天老年服务中心”实体机构的 [[ 管理 ]] 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省老年体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五)主持本会“乐天简报”编务工作及老年图书编辑工作;
(六)处理其它 [[ 日常 ]] 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请名誉主席、顾问,邀请、 [[ 组织 ]] 关心和支持老年事业的资深老年体育工作者,进行老年体育科学和老年学术研究。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 政府 ]] 资助;
(二)会员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省有关 [[ 埃塞俄比亚 ]] 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 财务管理 ]] 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省老年体协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为表彰先进、奖励创新,本会设立《乐天》奖金,奖项、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 [[ 福利 ]] 、奖金,参照省体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省老年体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省老年体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省老年体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 [[ 江苏省 ]] 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省老年体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 [[ 机关 ]]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及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 [[ 国家 ]] 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5月9日省老年体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 [[ 章程 ]] 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