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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湖南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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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湖南商会''',是在陕西、湖南两省政府和领导的大力支持和亲切关怀下,于2003年4月在西安正式成立;是由在陕湘商发起、自愿参加的民间社团组织,也是湖南在异地成立的首家商会。商会领导层设有荣誉(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商会内部设立商贸部、会员部、维权部等机构,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商会曾连续两届荣获大会组委会颁发的“优秀组织奖”,省经协办颁发的“湖南异地商会先进单位奖”;2010年度,还荣获湖南省政府首次组织颁发的“兴湘贡献奖”。

==商会宗旨==

发展陕湘经济,做好会员服务,维护湘商权益。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团的名称:

陕西省湖南商会

英文译名

第二条商会的性质:

商会是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由湘籍各类企业(分公司、办事处)、客商投资、经营的企业以单位名义自愿参加,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

发展陕湘经济,做好会员服务,维护湘商权益。

第四条商会的职能: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围绕西部大开发,加强陕西、湖南两省的经济合作和经贸往来,密切两省企业之间的联系;提供投资、招商信息;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湖南客商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使商会真正成为湖南客商之家。

第五条商会的管理机关:

商会的管理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陕西省经济合作局和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第六条商会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和平路22号盛唐国际大厦51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商会的业务范围:

1、法律、法规、政策、科技、信息、企业管理咨询;

2、代理项目可行性报告;

3、招商引资、建筑工程中介、旅游开发、商务合作;

4、协调与职能部门的关系,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

5、产品交流与展销,产品市场进入中介服务;

6、积极为会员提供政策调研,法律咨询与援助,市场经济与信息分析等业务;

7、促进陕、湘两省间的商贸联系和经济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8、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开展各种会员联谊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湖南籍在陕投资经商或与商会有联系的经济、科学、文化教育等相关企业,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商会的会员,均为团体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入会的基本条件:

1、拥护并执行本会章程;

2、自愿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按规定时限自觉缴纳会费;

4、自觉遵守商会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填写登记表;

2、商会按程序进行考核;

3、商会审查通过;

4、商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

3、优先获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及商机,优先与商会或会员从事经贸合作;

4、对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权要求商会协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要提交退会申请书,经商会会长常务会议批准并交回会员证。

7逾期三个月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1、认真学习并执行商会的决议;

2、自觉维护商会的名誉和声誉及合法权益;

3、积极配合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清会费;

5、积极向商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商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6、向商会反映会员关心的问题,提供招商引资和有关信息。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3、审议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运行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书函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会长是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工作能力较强;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其中:会长、秘书长均不能超过六十周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任期三年,可连任两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商会会长的职责: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

3、全面负责商会各项工作和活动;

4、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5、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责: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遵守商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商会事业,做到爱岗敬业,勇于奉献;

4、协助会长贯彻和执行商会的各项决议;

6、参与审议商会的各项重大决策;

7、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的职责:

1、协助会长主持商会日常工作。完成会长交办的任务,组织实施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选聘商会机构工作人员,提请会长批准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5、对商会日常工作中造成的失误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奖励和处罚:

1、对严格遵守本章程,积极开展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精神奖励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2、奖励形式,口头表扬、颁发奖状、奖牌、奖旗、荣誉称号,在商会会刊上刊登;

3、会员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4、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违反纪律行为者,取消会员资格,予以除名;

5、奖励与处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6、退会或除名,需交回会员证。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商会的经费:

商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各界捐赠;

3、下属企业管理费、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商会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商会的财务制度。商会经费的支出:

1、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2、支付必要的接待费用及办公费用;

3、支付经商会领导审批的大型活动费用;

4、支付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用;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商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由主管领导审签。

第三十条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商会的所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商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商会的财务,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会员公布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商会的终止和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商会终止前,须在上级部门指导下,成立3-5人的财产清算组,限期清理债权债务,写出清理报告,并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在自行解散或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09年8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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