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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南京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京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南京房协)是在南京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管理、综合开发、租赁经营、物业管理、房屋拆迁、房地产中介、自管房单位以及房地产业相关的[[金融]]、科教、房屋设计等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组织,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南京房协的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市场之间起纽带和桥梁作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进步和行业发展。
 
第三条 南京房协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国土管理局,并接受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南京房协的办公地址设在南京市中山路119号二楼。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研究探讨房地产业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检查、搜集、整理、分析统计工作,向政府部门提供本地区房地产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行业规划管理法规的建议。
 
第六条 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省内外有关房地产业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办好行业刊物,对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并组织工作经验交流。
 
第七条 协调本行业和其他行业间的重要经营活动,推动横向经济联合,提高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业管理监督,协调和组织同行议价。
 
第九条 采取多种办学形式,为本行业培训各种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不断提高行业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十条 发展与市内外和国内外房地产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工作和横向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资质管理和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并督促执行等有关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健康发展的竞赛评比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凡在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从事房地产管理、综合开发、租赁经营、物业管理、房屋拆迁、房地产中介、自管房单位以及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科教、房屋设计等单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本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行业[[信息]]和资料;
 
3、有权参加协会就行业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4、优先参加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活动中享受优惠服务;
 
5、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利益;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
 
3、向协会提供情况和[[经验]],反映房地产业的新情况、新问题;
 
4、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应提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即停止会籍,收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无[[特殊]]理由二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南京房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增补和调整理事人选;
 
3、决定协会的工作宗旨和任务;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5、决定协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选举的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经1/2以上理事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理事单位由上届理事会提名,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通过,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职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调离时,理事单位应另行提出新的理事人选(书面报协会秘书处)。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其主要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根据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协会重要的活动;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4、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5、审查会员的接纳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1、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2、制定并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3、筹备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
 
4、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法人代表)、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5、领导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职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和咨询服务部,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办公机构,内设必要的工作部门;咨询服务部不以盈利为目的,面向会员,面向社会,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协会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派驻或者聘用。
 
第二十四条 为利于开展同行的业务活动,根据需要和[[专业]]对口,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不能直接接纳新会员。
 
专业委员会由所属专业会员单位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委员,依托在主任委员单位。专业委员会聘任秘书长一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须报告房协秘书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会员单位或[[社会]]捐赠;
 
3、主管部门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5、银行利息。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民主理财,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经费收支情况由会员单位推选代表组成审计小组,定期进行审计,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因故要终止活动,解散其组织时,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提出,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处理善后事宜,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是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国家法规和实际工作提出修改意见,提请会员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讨论]]修改,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会员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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