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9,633
次編輯
變更
無編輯摘要
'''陕西省村社发展促进会 ''',成立于2017年5月,是由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指导的全省性社团组织,是由 [[ 陕西省民政厅 ]] 批准的社团法人,其宗旨为搭建交流平台、开展村际合作、共享发展经验、实现乡村振兴,促进陕西省农村社区经济与 [[ 社会 ]] 的全面发展。
==组织机构==
秘书处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主管 [[ 日常 ]] 工作。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 [[ 日常 ]] 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现任 [[ 秘书 ]] 长:刘冰
会员服务中心
1、带着初心和情怀,捧出热心和真诚, [[ 服务 ]] 每一位会员,服务农业农村!
2、组织开展农村建设经验交流、观摩、 [[ 学习 ]] 、考察等活动;
3、强化村级之间横向联系与 [[ 合作 ]] ;
4、运营维护新信息网站,组织、 [[ 策划 ]] 、承办文化活动;
5、整合 [[ 农村 ]] 优越资源(种植、养殖、现代农业园区、乡村旅游、社区化建设、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田园综合体建设等),建立农村发展过程中优势项目的基本信息数据库;
6、组织联系 [[ 专家 ]] 培训基层干部、村民代表等,解放思想。
乡村产业中心
1、整合资源,细化服务,推动乡村 [[ 产业 ]] 发展;
2、依托科教单位的资源优势,提供大 [[ 农业 ]] 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特色小镇规划、扶贫规划、旅游规划等技术服务,主要涉及农业规划、旅游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景观规划、项目报告等多项技术服务。
文化产业中心
1、立足乡土,留住乡愁,讲好乡村故事;
2、设有陕西省村促会官网、陕西城乡统筹网、陕西省村社发展促进会官方微信公众号、 [[ 微博 ]] 、今日头条、百家号、头条号、等自有媒体资源;
3、做好会内重点文化产业发展项目的推介、 [[ 规划 ]] 、宣传、等服务工作;
4、负责组织宣传、推广、 [[ 媒体 ]] 报道以及稿件的编辑、审核工作等;
5、编辑出版新农村建设方面的期刊、 [[ 杂志 ]] 、图书资源;
6、编写村社(志)等地方丛书及相关资料。
农产品销售中心
1、制定 [[ 农产品 ]] 的销售发展战略和策略,扩大市场份额,建立良好的销售和信息渠道;
2、负责客户关系的发展维护、 [[ 联络 ]] 、沟通和跟踪管理,达成销售目标;
3、挖掘客户需求,促进公司业务拓展。
==总则==
第一条 本 [[ 团体 ]] 的名称是陕西省村社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关心、支持村社发展的单位和个人,共同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 [[ 社会组织 ]] 。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团结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以及从事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村经济研究的人员,为促进我省农村社区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实现全省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农业厅业务指导,登记管理 [[ 机关 ]] 陕西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活动地点: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140号含光大厦306室。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新农村建设经验交流,组织会员单位观摩、 [[ 学习 ]] 、考察优秀村社先进经验,密切村社间和涉农企业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组织会员交流村社发展经验和 [[ 信息 ]] ,编辑出版新农村、新农技、新信息等网站、期刊、图书资料。
(三)通过资金、 [[ 项目 ]] 、技术、经验等方式开展村社之间扶贫帮困活动,促进村社间信息融合、项目合作、经验共享。
(四)组织会员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新农村建设政策 [[ 法规 ]] 、先进事迹、农业信息的宣传和传播,提高会员农业生产、新农村改造等方面知识水平和法制观念。
(五)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与外省村社团体和涉农工作者的 [[ 联系 ]] ,开展人才培训与项目交流合作。举办村社发展论坛和农业农技产品展会,促进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 [[ 章程 ]] ;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 [[ 行业 ]] 、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涉黑和严重违反本 [[ 章程 ]] 的行为,经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 代表 ]] 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 [[ 标准 ]] ;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 [[ 特殊 ]]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 [[ 领导 ]] 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 报告 ]] 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 领导 ]] 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 [[ 出席 ]]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 [[ 产生 ]]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 特殊 ]] 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 [[ 年龄 ]] 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 年龄 ]]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 [[ 特殊 ]] 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 [[ 管理 ]] 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 [[ 理事会 ]] ;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 组织 ]] 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 [[ 工作 ]] 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捐赠;
(三) [[ 政府 ]] 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 严格 ]] 按照民政部、财务部关于《社团会费政策通知(民发2003 95号)和民发(2006)123号规定收费,并经会员代表会讨论表决制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 事业 ]]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 财务管理 ]] 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 会计 ]] 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离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 [[ 审计 ]] 。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 [[ 保险 ]]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 [[ 章程 ]] 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 [[ 指导 ]]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 国家 ]] 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