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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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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学会'''(对外交流称中华医学会陕西分会),是 [[ 陕西省 ]] 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陕西地区 [[ 科学技术 ]] 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学会介绍==
陕西省医学会现设有 [[ 办公室 ]] 、学术会务部、继续医学教育部和组织管理部等业务职能部门,并拥有87个专科分会,59个会员单位,近6000名会员,荟萃了全省医学界的知名专家和各医疗卫生单位的 [[ 技术 ]] 骨干、学科带头人,为陕西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多次被省科协评为“先进学会”、“先进单位”,2009年被省科协评为“2008年度五星级先进单位”、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陕西省医学会的业务包括:开展医学学术交流、 [[ 继续医学教育 ]] 、医学科普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编辑出版医学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上岗培训、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工作;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优秀医务人员、会员和学会工作人员;向党和 [[ 政府 ]] 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陕西省医学会,对外可使用“中华医学会陕西分会”, [[ 英文 ]] 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Shaanxi Branch,缩写为CMASB。
第二条 陕西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陕西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 [[ 学术 ]] 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陕西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 [[ 法律 ]]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 [[ 建设 ]] 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 [[ 科学 ]] 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 [[ 尊重 ]] 人才,尊重创造,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 陕西省民政厅 ]]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陕西省卫生厅的指导和管理,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路112号邮政编码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 [[ 医学 ]] 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 [[ 信息 ]] 、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参与开展专科 [[ 医师 ]] 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 [[ 健康 ]] 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编写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 [[ 技术 ]] 的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 [[ 联系 ]] 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国内、台港澳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十)评选、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 [[ 学术 ]] 论文和科普作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的医学科技人才。
(十一)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 [[ 奖励 ]] 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 [[ 科技 ]] 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三)指导地市医学会工作。
(十四)承办 [[ 政府 ]] 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 [[ 章程 ]] ,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 [[ 工作 ]] ,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 [[ 医疗卫生 ]] 、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两人 [[ 介绍 ]] 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认定后发给会员证并备案。
(二)单位会员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 [[ 理事会 ]] 授权办事机构办公会审批后发给证书并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 [[ 工作 ]] 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派出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 [[ 学术期刊 ]] 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 [[ 组织 ]] 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5)为发展本会 [[ 事业 ]] 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二)单位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 [[ 工作 ]] 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 [[ 会议 ]]
2、义务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跨省、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各类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须经本会组织机构 [[ 讨论 ]] 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 [[ 报告 ]] 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 [[ 出席 ]]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 [[ 特殊 ]]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 产生 ]] ,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 秘书 ]] 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 [[ 计划 ]] 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和申办医学杂志;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 指导 ]] 地市医学会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 [[ 负责 ]] ,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 [[ 特殊 ]] 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 [[ 年龄 ]] 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 [[ 秘书 ]] 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 检查 ]] 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 开展 ]] 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 [[ 工作 ]] 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给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名称为“陕西省医学会”加“学科名称”加“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 [[ 领导 ]] 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 [[ 法人 ]] 社团,不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单位会员和市级医学会民主协商推荐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工作委员会和专科分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接受 [[ 陕西省卫生厅 ]] 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务、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个人或单位、 [[ 企业 ]] 、团体的捐赠;
(三) [[ 政府 ]] 资助;
(四)有关部门资助;
(六)学会基金;
(七) [[ 利息 ]]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 [[ 领导 ]] 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 [[ 财务管理 ]] 、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 制度 ]]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 [[ 资产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获三分之二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 [[ 社团 ]]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 [[ 机关 ]]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医学会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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