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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规定、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衡阳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的审核;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计划。
(三)监督检查县(市)区、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例。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ref>[https://www.sohu.com/a/311582446_120060965 土地整理、土地开发与土地复垦 ],搜狐,2019-05-02</ref> ;对耕地开发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确保全市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分定等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方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全市基准地价调整修订和标定地价评测;审核土地评估机构资格;按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审核登记;依法组织实施对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出租、转让工作;协助管理地堪成果、矿产资源储备和地质资料汇编;实施地质矿产勘查行业管理,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的年度检查;组织开展矿产品运输和销售情况的调查;协助审核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协助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参与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按权限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组织并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地籍、征地、[[房产]]、地质矿产等方面的测绘项目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十一)依法初审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市外组织、个人来衡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本市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二)管理市本级土地利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衡阳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量成果的管理和测绘标志的保护。
(十三)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给的地堪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基础测绘专项基金、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及市财政拨给的其他各项[[基金]];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
(十四)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实行业务领导和行业指导;协助县(市)区党委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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