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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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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局127人,机关24人,事业单位103人。 自80年代后期开始,严格实施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开展了环境监理试点并获得成功。自2002年以来,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载体,全面提升城市的整体环境功能,不断强化环境监管,保持了全市环境质量的相对稳定。[[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一直居于全省前列。2006年1月,我市被原国家环保总局命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为当时安徽省、中部地区和全国钢铁城市中第一座获此殊荣的城市。由于成绩出色,我局被原[[国家环保总局]]、人事部授予“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称号,连续八届被评为“安徽省文明单位”。
==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