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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互联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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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互联网协会''',是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成都市信息化办公室)的指导和支持下,在成都高新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8年4月17日)的组织机构和前期工作基础上,由协会成员多家单位发起、包括成都市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从事互联网开发、生产、服务、销售、维护、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产业投资和咨询机构自愿参与并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服务机构。

==协会简介==

成都市互联网协会现任会长为电子科技大学通信抗干扰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李少谦,协会现有会员单位40多家,秘书处单位为成都高新信息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研究院同时还是四川省新一代移动通信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立于2009年4月,2010年3月被四川省科技厅确定为第二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试点单位”)的秘书处单位。

成都市互联网协会的宗旨是:“服务政府、服务产业”。协会作为联接政府和互联网企业的桥梁纽带在产业规划、科研服务、资源整合、产业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协会组织企业、通过产业学研合作机制对接国家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协会承担一系列科技计划软课题项目以及咨询研究项目,在产业顶层规划、十二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智能互联城市规划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服务成果;协会组织开展一系列重要的产业交流与合作,举办3G暨信息新技术国际高峰论坛、参与“两岸产业合作无线城市试点”台湾访问团来蓉考察、承办“2013移动互联网发展高峰论坛—下一代互联网发展高峰论坛”等。协会对互联网产业技术创新、行业资源整合、企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并继续朝着平台化、专业化方向健康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成都市互联网协会 ”(英文名称为“Internet Society of ChengDu”,缩写为“ISCD”)。

第二条 本协会是成都市从事互联网产业和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成都市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信息化办公室,是经成都市信息化办公室批准,成都市民政局核准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成都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做好成都互联网行业与政府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促进政府与行业交流与沟通,为政府引导和推进产业发展提供支撑,代表行业单位向政府部门表达有关建议和意见;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提高成都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引导用户健康上网;为区域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及“产、学、研”之间的合作交流、资源整合与共享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区域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成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成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成都市信息化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15号成职软件园7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企业与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协会与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积极向会员单位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促进政府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本行业利益,维护行业、会员及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利益冲突与纠纷,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整体素质。

(三)组织成都地区、国内或国际范围内的互联网项目、产品、技术、人才、信息各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活动,促进互联网产业向传统产业的融合和渗透,协助政府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

(四)开展成都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成都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研究课题。

(五)组织开展有益于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推广、咨询、培训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和经验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组织新技术、新业务及经营管理培训,为会员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管理咨询和人力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推进成都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

(六)加强成都互联网业界与外部同行业的交流、合作,积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有关互联网行业活动,建设好成都互联网行业与国内外交流沟通的窗口。

(七)办好协会刊物、网站、简报,编写成都年度互联网发展报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有助于协会宗旨的实现。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信息交流和各项活动,以及获得资料信息及其它待遇;

(三)优先在协会官方网站发布信息;

(四)优先参加区域和行业的市场机会联合拓展活动;

(五)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退会的自由;

(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和各项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的合法权益与声誉;

(三) 积极支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和任务;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及统计资料;

(六) 对协会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提供的统计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七) 维护和增进行业之间的团结和协作,不做有损行业共同利益和信誉的事,应坚持行业自律;

(八) 本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背离协会宗旨,严重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三)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团体会员实行代表制,由团体会员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或该团体会员单位委任,职务变动后由接任人员自然替代。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由政府主管部门、政府领导、专家组成,负责政策导引等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一般事项变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与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专业背景或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协会设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若干名,由理事会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7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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