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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互联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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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3年10月16日,本协会接受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云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也是中国互联网协会、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成员单位,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协会的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崇尚社会道德风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全省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我省互联网行业的行约、行规,维护我省互联网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企业、用户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向企业和用户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我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行业与用户的整体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云南省互联网界参与学术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云南省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Yunnan Internet Society(简称YNI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云南省从事互联网行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云南省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赢利,以促进我省互联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社会团体,是经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批准,省民政厅核准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云南省互联网界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3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开展我省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省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组织与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云南省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

(五)积极参与国内和国际互联网业的有关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内、国际组织之间观念和思想方面的了解和沟通,加强我省互联网界对互联网国际事务的参与,加强国际间合作与交流,为云南省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六)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及相关信息资料。

(七)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是依法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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