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39
次編輯
變更
维辛斯基
,创建页面,内容为“{|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img src=" https://pic.gerenjianli.com/mingren/2472/1641042.jpg " w…”
{|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img src=" https://pic.gerenjianli.com/mingren/2472/1641042.jpg " width="180"></center><small>[https://www.gerenjianli.com/Mingren/43/kb5ss44pbr.html 维辛斯基]</small>
|}
'''维辛斯基,安德烈·雅奴阿列维奇·维辛斯基''',Андре?й Януа?рьевич Выши?нский,1883年12月10日-1954年11月22日,[[苏联法学家、外交家]]。1903年加入孟什维克,1920年加入布尔什维克。1935年,他担任苏联总检察长,在斯大林的大清洗运动中扮演了关键角色。1949年到1953年担任苏联外交部长,并代表苏联在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上签字。?
== 个人简介 ==
苏联政治家,外交家,法学家。1920年加入俄共(布);在联共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委员。自1925~1928年任莫斯科大学校长,后任俄罗斯联邦教育人民委员部委员会委员,1931年起在司法部工作,任俄罗斯联邦检察长和司法人民委员部副人民委员,苏联检察长,苏联人民委员会副主席,苏联外交部长,苏联常驻联合国代表和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等职。1939年当选为苏联科学院院士。
== 学术观点 ==
维辛斯基在30年代末曾批判苏联法学家M.A.列伊斯涅尔、P.I.斯图奇卡和E.B.帕舒卡尼斯等人的法律观点,提出了关于法和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的定义。他认为,法是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而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和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他还认为,苏维埃社会主义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表现。他的理论曾被誉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和法的学说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创造性的结合。但1956年以后受到苏联法学界的批判,被认为错误地描述了苏联国家和法的性质,过分强调了强制手段的作用,缩小了教育和警告的意义,并过高评价了反革命阴谋案件中被告人承认的证据的意义等。一般认为,维辛斯基关于法的理论的错误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在破坏苏联的法制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助长作用。尽管他受到批判,他所提出的关于苏维埃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表现的观点,仍为当时苏联法学界所接受。著有《刑事诉讼教程》、《苏联法院组织》、《 苏维埃法律中的诉讼证据理论》、《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国际法和国际政策问题》等。
<ref>[http://www.gerenjianli.com/Mingren/Tags/148/ 名人简历]</ref>
== 参考来源 ==
{{reflist}}
[[Category:画家]]
|<center><img src=" https://pic.gerenjianli.com/mingren/2472/1641042.jpg " width="180"></center><small>[https://www.gerenjianli.com/Mingren/43/kb5ss44pbr.html 维辛斯基]</small>
|}
'''维辛斯基,安德烈·雅奴阿列维奇·维辛斯基''',Андре?й Януа?рьевич Выши?нский,1883年12月10日-1954年11月22日,[[苏联法学家、外交家]]。1903年加入孟什维克,1920年加入布尔什维克。1935年,他担任苏联总检察长,在斯大林的大清洗运动中扮演了关键角色。1949年到1953年担任苏联外交部长,并代表苏联在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上签字。?
== 个人简介 ==
苏联政治家,外交家,法学家。1920年加入俄共(布);在联共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委员。自1925~1928年任莫斯科大学校长,后任俄罗斯联邦教育人民委员部委员会委员,1931年起在司法部工作,任俄罗斯联邦检察长和司法人民委员部副人民委员,苏联检察长,苏联人民委员会副主席,苏联外交部长,苏联常驻联合国代表和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等职。1939年当选为苏联科学院院士。
== 学术观点 ==
维辛斯基在30年代末曾批判苏联法学家M.A.列伊斯涅尔、P.I.斯图奇卡和E.B.帕舒卡尼斯等人的法律观点,提出了关于法和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的定义。他认为,法是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而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和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他还认为,苏维埃社会主义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表现。他的理论曾被誉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和法的学说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创造性的结合。但1956年以后受到苏联法学界的批判,被认为错误地描述了苏联国家和法的性质,过分强调了强制手段的作用,缩小了教育和警告的意义,并过高评价了反革命阴谋案件中被告人承认的证据的意义等。一般认为,维辛斯基关于法的理论的错误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在破坏苏联的法制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助长作用。尽管他受到批判,他所提出的关于苏维埃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表现的观点,仍为当时苏联法学界所接受。著有《刑事诉讼教程》、《苏联法院组织》、《 苏维埃法律中的诉讼证据理论》、《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国际法和国际政策问题》等。
<ref>[http://www.gerenjianli.com/Mingren/Tags/148/ 名人简历]</ref>
== 参考来源 ==
{{reflist}}
[[Category:画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