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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文艺理论家协会'''立于2011年1月,是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成员,是武汉地区文艺理论家组成的社会团体。2011年1月9日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文艺理论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主席团、明确了武汉文艺理论家协会工作任务。
==协会简介==
武汉文艺理论家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联络、协调、服务。广泛地团结武汉地区文艺理论家和文艺理论工作者,积极开展文艺理论研究和文艺评论活动,密切关注文艺创作动态,对文艺现象作出及时地评论和分析,鼓励优秀的,批评错误的,为武汉地区文学艺术的健康发展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协会现有会员64人。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武汉文艺理论家协会。英文名称:Wuhan Literature and art theor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WLATA。
第二条 本会是武汉地区文艺理论与评论工作者自愿结合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团结和组织我市广大文艺理论家和文艺理论工作者,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理论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文联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鼓励和倡导文艺理论家和文艺理论工作者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努力学习,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结合文艺实践,积极开展文艺理论研究和文艺评论活动。
(二)立足本市、面向武汉城市圈,密切关注文艺创作动态,对文艺现象作出及时地评论和分析,鼓励优秀的,批评错误的,为文学艺术的健康发展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
(三)积极组织会员对各门类的文艺实践活动,尤其是对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项目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宣传,推介我市优秀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成果,帮助大众提高鉴赏能力。
(四)积极发现、培养文艺理论工作的新生力量,努力壮大我市文艺理论工作队伍。对学术研究上的优秀成果和在文艺理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与市内各相关团体、部门和机构的广泛联系与合作,促进我市文艺理论工作的全面发展。积极推进与市外、省外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学术交流,宣传武汉,服务经济建设,促进与全省和全国文艺理论家的团结与友谊。
(六)本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本会会员从事文艺理论研究和文艺评论工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业务指导的武汉市各类文艺理论研究和文艺评论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在武汉工作的文学及各艺术门类的理论家和理论工作者,在学术上有一定成就、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凡申请入会者,须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由所在单位和所在地文联(或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事业的权利;
4、要求本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5、如自愿退会,可向本会申请,履行退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4、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中,如有被剥夺公民权者,即开除会籍;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会员资格;两年无故不参与本会活动,无故不交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恢复会员资格,须报请理事会(或主席团)重新审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引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以上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