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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协会'''是经 [[ 山西省民政厅 ]] 依法批准登记,以山西省内的国家级和省、市级工艺美术大师,以及传统工艺美术<ref>[https://www.sohu.com/a/238070915_126138 什么是工艺美术] ,搜狐,2018-06-27 </ref>行业企业为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热心于工艺美术行业事业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志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 [[ 山西省 ]] 内跨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业务范围==
协会业务主管为省经信委。在省经信委领导下开展对我省 [[ 工艺美术 ]] 的保护、发展等相关工作。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意见、建议;接受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的重要技术改造,投资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提出行业意见;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行业内的产品质量评比、推荐优秀产品;组织行业内的经济技术交流,推动 [[ 企业 ]] 科研、技改和新产品开发;截止到2014年,协会协助主管部门先后组织评审第一、二、三届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和第五、六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推荐申报,以及全省各市市级大师的评审工作。2015年起,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3月17日下发的,“晋政发[2015]7号”《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精神,协会负责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等后续管理工作,
理事长由李宏斌同志担任,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由赵志坚担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为“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 英文 ]] 名称“ SHANXI TRADITIONAL ARTS AND CRAFTS ASSOCIATION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保护和 [[ 发展 ]] 等有关领域的企业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跨所有制、 跨行业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在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热忱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努力提高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生产、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传统工艺的保护和发展,繁荣传统工艺美术事业。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ref>[http://www.doc88.com/p-1982503331606.html 委员会组织机构及职责],道客巴巴,2018-07-19</ref>,登记管理机关为山西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山西省 [[ 太原市 ]] 杏花岭区新建路1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对 [[ 行业 ]] 基本情况的调查,提出制定行业保护与发展规划、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二)推动本行业的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在行业内推广全面 [[ 质量 ]] 管理工作,并参与业务指导。
(三)帮助企业解决在保护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在保护传统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组织行业交流、人才培训、合作和行业人员的学习考察,组织国内外 [[ 产品 ]] 展览与展销,为企业拓宽市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四)组织会员单位商定行规、行约,并负责监督实施。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 [[ 知识产权 ]] 的保护,打击仿冒、假冒产品。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络和合作。
(五)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 [[ 行业 ]] 专业刊物,建设行业网络信息服务共享平台,宣传国家、省有关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方面的政策,对行业和大师进行宣传,开展咨询服务,搜集分析国内外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及时反映行业保护和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情况,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大师评定、考核和推荐 [[ 工作 ]] ,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工艺美术大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政策,落实保护、发展、提高优秀传统工艺美术的措施,积极扶持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的健康发展。
(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 [[ 消费者 ]] 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及 [[ 政府 ]] 其他职能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在我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 [[ 行业 ]] 有关领域,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科研、设计、教育、学校等有关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对行业保护与发展等有关领域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和 [[ 专家 ]] 及技艺人员等,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资格审查批准,均可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 [[ 章程 ]] ;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 [[ 组织 ]] 的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及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 [[ 生产 ]] 、 [[ 技术 ]] 、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六)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 [[ 生产 ]] 、 [[ 技术 ]] 、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申请入会或退会均须按本协会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常务 [[ 理事会 ]] 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