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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播电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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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播电视协会''',成立于1991年7月12日,位于 [[ 上海市 ]][[ 长宁区 ]] 虹桥路1376号广播大厦2206室,组织学术研讨,出版学术著作,加强自律维权,提供信息、评审、培训等服务。
==上海市广播电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广播电视协会。 [[ 英文 ]] 名称是:"Shanghai Radio and Televis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R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广播电视播出、制作、研究及 [[ 媒体 ]] 融合机构和上述机构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 [[ 中国共产党 ]] 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 [[ 党员 ]] 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 [[ 会议 ]] 。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保持与增强党的群团工作和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正确导向,坚守 [[ 社会责任 ]] ;按照社会公共服务原则和市场准则指导工作,认真履行自律维权、专业服务、学术研究、市场监督的职责;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努力为会员单位、为政府提供服务;为推动上海广播电视和媒体融合发展繁荣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 上海市民政局 ]] ,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的方针政策、 [[ 法律法规 ]] ,围绕节目宣传、安全播出、创作生产、科技进步、市场经营、改革发展等重点工作,发挥协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加强自律和培养人才的作用,推动广播电视科学发展,增强广播电视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二)开展广播电视和媒体融合理论研究,组织广播电视政策研讨,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 [[ 学术 ]] 刊物、着作,建立行业网站,组织理论与实践的交流,总结新经验、新成果、新思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播电视理论体系建设。
(三)开展与国际以及港澳台地区广播电视及其媒体融合机构、相关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 [[ 交流 ]] 合作,举办展览会、学术报告会,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动上海广播电视事业迈向新领域。
(四)加强自律,规范自身行为,弘扬 [[ 职业 ]] 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协调和保障机制,纠正不正之风。
(五)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做好各类协调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 [[ 知识产权 ]] 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服务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和安全。
(六)开展广播电视以及媒体融合发展的调查 [[ 研究 ]] ,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广播电视信息统计、收集、分析、发布等工作,参与制定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参与修订广播电视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为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广播电视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交流、研讨、展览等活动,推动广播电视内容创新、业态创新、 [[ 科技 ]] 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会广播电视、媒体融合作品的评优、评估、评析以及优秀作品推介活动。
(八)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 [[ 培训 ]] ,不断提高广播电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业务水平。依法开展广播电视企事业单位资质、资格评审工作。
(九)接受政府以及广播电视企 [[ 事业单位 ]] 委托的服务,对本会会员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组织学术研讨,出版学术着作,加强自律维权,提供 [[ 信息 ]] 、评审、培训等服务。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 [[ 制度 ]] ,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 [[ 国家 ]] 、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 自主办会" ”[[ 原则 ]] ,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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