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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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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成立于1995年5月,隶属于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系温州市美发美容行业地方性的 [[ 社会团体 ]] 。协会以弘扬中华民族美发美容文化为宗旨,以致力发展美发美容事业为已任,肩负着与政府部门共同 [[ 管理 ]] 和服务行业的同时,加强与全国同行业的交流和合作,从而推动美发美容事业的发展。
==协会简介==
多年来,协会曾被中共温州市委、市政府评为“温州市先进民间组织”、 “先进行业协会”;2008年,被 [[ 中国商业联合会 ]] 授予“中国商业服务业改革开放30周年卓越组织”称号、被温州市红十字会评为“抗震救灾最佳组织奖”。
至2008年底,协会有会员(单位)200多家,会员单位涵盖美发、美容、美发美容培训学校及美发美容产品与器材等四大专业。协会设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及明确的分工,由会长主持全面工作,4位常务副会长分别主管 [[ 美发 ]] [[ 美容 ]] 、培训及产品与器材,14位副会长分管个县(市、区)的各片区工作。协会还分别设立了美发和美容技术专家委员会、市消保委消费维权联络站,形成一个层次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体系。
为加强协会 [[ 工作 ]] 效率,规范行业行为,协会建立了健全的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和运行机制,制定了《会长自律守则》、《协会工作制度》、《财务制度》、《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制度》及《会费收交制度》、《行规行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温州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全市从事美发美容行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组织成的群众性行业 [[ 专业 ]] 组织,是温州市范围内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和谐社会,创新思路,完善职能,提高素质,推动美发美容行业健康发展,为美化人民生活而努力。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温州市经贸委、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 [[ 浙江省 ]][[ 温州市 ]] 五马街36弄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 [[ 桥梁 ]] 和纽带作用。协会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意图,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进一步提高全行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技艺水平。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组织会员对发展我市美发美容行业的方针、政策、 [[ 规划 ]] 、措施等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2、开展美发美容专业技术、 [[ 理论 ]] 、信息交流,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工艺和新颖发型。
3、挖掘、搜集、整理优良传统技艺、温州市美发美容史和国内外美发美容技艺资料,开展咨询服务。
4、组织美发美容技术培训,开展技艺比赛,举办展览会交流活动,编发有关专业知识资料刊物。
5、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及有关单位联系 [[ 交流 ]] 和友好往来,及时掌握国际国内新技术信息。
6、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 [[ 经营 ]] 中的问题,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
7、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接受政府委托的有关行业管理任务。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温州市从事美发美容工作,领有 [[ 营业执照 ]] 的理发店、美发美容厅、学馆、培训班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温州市从事美发美容工作实际工作二年以上者,及热心从事美发美容科学理论研究的 [[ 医生 ]] 、教师、文艺工作者和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管理干部,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凡自愿参加本会者,填写申请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常务 [[ 理事会 ]] 讨论批准,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对热心于美发美容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
1、有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2、参加协会 [[ 组织 ]] 的有关活动;
3、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优先取得本会编发的有关专业 [[ 资料 ]] 、信息与有关服务项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 [[ 法规 ]] 及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积极完成协会交托的工作和任务;
3、主动向协会提供 [[ 学术论文 ]] 、技术资料和设计新发型,对发展美发美容行业提出建议和设想;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6、必须按规定向协会填报有关 [[ 统计 ]] 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以下条款之一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拖欠会费一年以上(含一年),经催促仍不交缴的;
2、不履行本会 [[ 章程 ]] 、行规行约及有关规章制度的;
3、有损行业协会名誉或违背行业协会宗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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