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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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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釋義==
===過錯冒犯的行為===
侵權行為 Delict(來自拉丁語 dēlictum,dēlinquere 的過去分詞“有過錯,冒犯”之意),是 [[ 民法 ]] 和混合法司法管轄區中的一個術語,其確切含義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但始終集中在不法行為的概念上。不法行為抽像地定義為侵犯權利,而在普通法中,有許多特定類型的侵權行為,但在許多方面有所不同實質性途徑。
==定義==
===狹義的意義===
依據法律之規定,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則包含下列:須有權利被侵害、須有損害之結果、需有加害之行為、加害行為人須具有責任能力、加害行為係出於自然故意或過失及因果關係。
===天主教教會法===
[[ 天主教 ]] 會的佳能法中,不法行為是典型的犯罪等價物。不法行為不同於罪,甚至是大罪。一個人可以在法律上犯有不法行為,但在道德上沒有罪過,而一個人可以有罪,但在法律上沒有過失行為。
==各國定義==
===德語系國家===
* 非法性——被投訴的行為必須在法律上受到譴責。這通常是參考社區的法律信念來評估的。
* 過錯——除了在責任“嚴格”的有限情況下(即責任既不需要故意也不需要疏忽),一旦確定行為的不法性,就有必要確定被起訴的人是故意還是疏忽,無論是這足以附加責任。
* 損害——最後,該行為必須對索賠人造成某種形式的損失或傷害,他們才能提出索賠。這種損害可以採取財產損失的形式(個人財務狀況的減少,例如索賠人支付 [[ 醫療 ]] 費用的情況)或非財產損失(與個人 [[ 財務 ]][[ 財產 ]] 無關的損害,但賠償諸如痛苦和苦難之類的東西)。
* 因果關係——索賠人投訴的行為必須造成損害,在這方面評估事實因果關係和法律因果關係。法律因果關係的目的是限制事實因果關係的範圍,如果行為的後果是客觀的、理性的人無法預見的,被告人就會逃避責任。
一組事實可能會同時引發合同索賠和不法索賠。animus contrahendi 的定義表明了訂立合同的意圖。公共政策考慮在對每項要求的限制設置中是顯而易見的。
[[台灣]]法規-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 [[ 法律 ]]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84 民法第184條]全國法規資料庫</ref>
==種類==
在民法上,侵權行為可簡單歸為下列幾類:單獨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公務員之侵權責任、法定代理人之責任、雇用人之責任、定作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動物占有人之責任、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商品製造人之責任、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一般危險之責任及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等。
==侵權法==
[[ 刑法 ]] [[ 歷史 ]] 來看,刑法是從侵權法脫胎而出的。而在大陸法系的法律體系下,則會傾向認為:侵權行為法的功能,是在於對於被害人遭受違法侵害權利時的損害填補;刑法的功能,則是對於違法侵害權利的行為人加以非難、譴責與懲罰。
==構成要件==
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
==涉及範圍==
侵權行為所涉及的範圍相當廣泛,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而言,保護的客體在於「權利(例如: [[ 生命 ]] [[ 身體 ]] [[ 健康 ]] [[ 財產 ]] 、隱私、 [[ 名譽 ]] [[ 自由 ]] [[ 信用 ]] [[ 貞操 ]] 權等)」,雖不含「利益」(如:「占有」、「債權」即屬利益而非權利),而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或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加損害於他人之侵權行為,保護的客體則包含「權利」及「利益」。<ref>[https://www.legalpro-civil.com.tw/fieldin.php?id=46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民事事件法律諮詢</ref>
==刑事追訴權==
雖然有很多行為同時屬於侵權行為及犯罪,但他們是截然不同的範疇。犯罪可理解為違反對整個社會的義務。 [[ 刑事 ]] 追訴權之發動絕大多數由 [[ 國家 ]] 提出,亦是國家的職責之一(在特別情況下,個人亦可以提出私人刑事檢控);相對的,任何人因侵權行為而致使權利遭受侵害,都可以主張自己之權利。但是侵權行為法和刑法有著很大的相似性,最大的相似點是它們侵犯的對象都是某種權利。正是基於這一點,在 [[ 美國 ]] ,刑法和侵權法的區別不大;從這一點來說,結合侵權行為法與刑法一起學習,會對整個憲法中的權利有一個充分的了解。
==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之對象可以是侵害之財物,也可以是侵害人身或 [[ 人格 ]] 權等。而一具侵害對象的不同,賠償範圍亦不同。
=== 財產上的損害 ===
財產上之損害係指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去之利益。而財產上之損害的賠償方式為:賠償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回復原狀及金錢賠償。
=== 非財產上的損害 ===
非財產上之損害係因受損所致 [[ 精神 ]] 上或肉體上之痛苦。而非財產上之損害的賠償方式則為:人身損害依具體情形定賠償之數額、財物損害依據當前法律無法請求。
== 人身之損害 ==
人身之損害可分為財產上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兩類。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身體健康者,對於其因此而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需求,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其之 [[ 父母 ]] 子女及 [[ 配偶 ]] 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等,其可請求賠償相當金額。另名譽受損者,可請求回復之。
=== 侵權行為責任與契約責任 ===
侵權行為法中義務人承擔的多為消極的不作為義務,而契約法中由於當事人的接觸因而其所承擔的往往是積極的義務。另外契約法中通常需要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利益,而侵權法則無。侵權行為法調整的是一般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即「一般保護義務」),與契約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即「特別保護義務」)不同,因此在大陸法系(尤其是 [[ 德國 ]] 法)的發展過程中,比起適用範圍不斷膨脹的 [[ 契約 ]] 責任(例如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附隨義務與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侵權責任做為一般保護義務一直以來都被嚴格限縮。
== 侵權與犯罪之比較 ==
侵權與犯罪在主觀過錯方面存有較大差異。侵權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且通常只需認識到自己可歸責性即可,並不需要認識到自己行為所可能帶來的實際損害。而刑法上的過失不僅僅要認識到自己行為可歸責性(違法性),還要意識到自己行為可能引起的危害結果。在此不同功能區分之下,侵權行為與犯罪的主觀過錯要件規定自然不同:侵權行為可以包括故意或過失,但刑法則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另外,大陸法系的侵權行為法思想與法制下,損害賠償原則上以被害人實際損害為上限,並不像 [[ 國|英]][[美國| ]] 法系承認被害人為了懲罰侵權行為人而可以請求鉅額賠償金。
==判決實例==
===蘋果5G裝置侵權愛立信專利===
[[蘋果公司]]即將在2022年9月推出iPhone 14,傳將發表4款機型,卻傳出蘋果因為侵犯愛立信(Ericsson)的5G專利問題,哥倫比亞法院判決蘋果無法在當地進口及銷售具有5G技術的iPhone及iPad。根據外媒《appleinsider》報導指出,蘋果正與愛立信進行專利侵權訴訟, [[ 哥倫比亞 ]] 首都波哥大法院在4月宣布,蘋果5G裝置侵犯了愛立信公司所獲得的NC2019/0003681專利,這是一項5G裝置必用的專利技術,愛立信在2019年於哥倫比亞取得專利註冊,有效期至2037年12月。<ref>[https://tw.news.yahoo.com/%E8%98%8B%E6%9E%9C%E8%A2%AB%E5%88%A4%E4%BE%B5%E6%AC%8A-5g-iphone%E8%88%87ipad%E5%9C%A8%E9%80%99%E5%9C%8B%E7%A6%81%E5%94%AE-050224792.html 蘋果被判侵權 5G iPhone與iPad在這國禁售]雅虎新聞</ref>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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