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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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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计学会'''诞生于1979年,是由热爱会计事业,有志于会计学术研究的人士,按照自愿原则发起组建的群众性会计学术社团。已先后加入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中国会计学会为团体会员。学会领导成员都是会计学术界的知名人士,历任会长有黄逸峰、顾树桢等。
==本会简介==
现任会长为汤云为,副会长为孙铮、李若山、郁子冲、邵瑞庆等。秘书长为黄光懋。学会现有个人会员3,000多人,各区县会计学会均已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学会现有分支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21个,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
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在各个时期在经济工作所制定的方针政策,开展会计学术研究,力求使研究的内容进一步服务于本市会计实务工作,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每年都制定一批研究课题,其中如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推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都是近年来重点研究项目。通过系统深入的研究,获得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其中大部分已提供各级财税部门作为制定决策的参考,赢得各有关方面的重视。并且历年来已有20多篇论文分别荣获市社联和中国会计学会优秀学术成果奖。同时,学会也连续两次经市社联评定为优秀学会。 学会成立以来,还运用讲座、报告会等各种形式组织科普活动,宣传普及会计法制,会计理论和会计知识。并曾组织编写《工业企业财务人员进修丛书》共10册对外发行。既提高了大家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影响。学会编辑出版的《上海会计》,经过多年来的精心培育,刊物质量不断提高,获得会计界的好评,曾先后被评为“全国会计类专业核心期刊”和“全国优秀经济期刊”并入编“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会计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会计学术和实务界人士,区县会计学会和部分重点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团结、组织上海市会计理论、教育和专业工作者,独立自主地开展会计学术研究和科普活动,促进会计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挂靠单位是上海市财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立在上海市徐汇区。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1.组织和推动会计学术研究、开展专题调查,推动会计改革和发展,并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2.举行专业培训和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提高财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3.编辑出版会计书刊,努力提升《上海会计》会刊和办好学会网站,宣传普及会计法制、会计理论和会计知识,总结学术成果,交流信息动态;
4.承接课题研究任务,为党政领导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规划、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5.评选优秀论文和专着,并给以表彰。
6.认真听取积极反映会计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从事会计学术研究、会计咨询、会计培训、会计书刊的编辑出版和会计优秀论文的评审、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得超越章程规定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坚持: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个人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赞成本会宗旨,有志于会计学术研究,并能积极参加学会会务活动,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和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博士学位者;
2.高等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财会教育或实务工作五年以上者;
3.高等院校财经专业毕业,从事财会教育工作或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有较大贡献并发表过财会方面的论着或译着者。
4.大中型企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并积极从事会计学术研究和参加学会各项会务活动者。
凡经核准登记的本市各区、县的会计学会赞成本会宗旨,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并可推选代表参加各项活动,部分重点企事业单位可以发展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并可派代表参加本会的会务活动。
已成立区、县会计学会的地区中的会计工作者,原则上按照地区会计学会规定的入会条件,申请加入地区会计学会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顺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两人介绍;
2.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
本会为便于开展活动,可按行业系统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或按课题类型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成为本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不设理事会,可制定工作条例,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协调。
凡已按规定申请入会的个人会员可以参加分支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系统或地区中的会员可编成若干会员小组。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利;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与有关学术研究活动,论文撰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